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泸州
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
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相关文件,基于自身的
独立判断,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李勇先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
不存在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本次董事会秘书的提名、
审核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
同意聘任李勇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刘俊海、陈有安、吕先锫、李国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