佰维存储: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3-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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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佰维存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佰维存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交易业
务,有效防范和控制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
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结汇、
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
及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
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外币币种包括但不限于美元、欧元、港币、日
元等跟实际业务相关的币种,主要进行的外汇衍生品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远期
结售汇、 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期权、结构性远期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不进行单
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
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或监管、以及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
业务必须以公司的名义并以公司的账户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款预测,外汇
衍生品交易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的预测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
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
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三章   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八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一)公司财经管理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
交易业务的资金筹集、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联系。
  (二)公司内控审计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计监督。
  (三)公司董办负责按规定实施信息披露。
  第九条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金融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公司采取对未来 12 个月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
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金融衍生品投资额度。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年度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计划预计累计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
计总资产 50%以下(不含 50%)的,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二)年度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计划预计累计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
计总资产 50%(含 50%)以上的,需经股东大会审批。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
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经管理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平时应加强对人民
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建议。
  (二)公司财经管理部定期根据外币应收账款预期余额的一定比例,并结合
销售部对客户订单每月滚动预测金额,提出远期外汇结汇交易的申请金额;同时,
销售部门应当按月跟踪更新所有在执行外币收款项目的预计收款日期,对于预计
收款日期发生变动的收款项目,及时通知财经管理部。
  (三)公司财经管理部以稳健为原则,根据境内外人民币汇市的变动趋势以
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计划,遵从审批权限审批后实
施。
  (四)公司财经管理部根据已批准的交易计划,向金融机构提交外汇衍生品
交易业务申请书。
  (五)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价格,并与公司确
认。
  (六)公司财经管理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成交通知书
后,检查是否与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负责人、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
查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长。
  (七)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合约交割期内,财经管理部根据合约在交割期
届满前调拨资金到相应账号,并提出交割申请,经办人报请董事长审批后进行交
割。
  (八)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合约到期日之前,财经管理部可以根据销售部
门的外币收款预测,提交一次展期申请。展期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外汇交易合约期
限。
  (九)财经管理部应及时建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台帐,对每笔交易进行登
记,登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委托成交日期、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
重要信息。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
的发生。
  (十)公司财经管理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外汇衍生品交易
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董事长。
  (十一)公司财经管理部应定期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告董事长。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二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
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符合公司内控管理的要求,操作环节相
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符合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原则,具体由内控审计
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经管理部应根据与金融机
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
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的,财经管理部应及时向董事长
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按法规要求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按《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时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档案由公司财经管理部负责保管,保管
期限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财经管理部
及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经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佰维存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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