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55 证券简称:先惠技术 公告编号:2023-018
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00.00 万股,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披露时公司股本总额 7,598.8036 万股的 1.32%。其中,首次
授予 87.52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披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15%,占本次
授予权益总额的 87.52%;预留 12.48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
本总额的 0.16%,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2.48%。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先
惠技术”
)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
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
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
”)的规定,制订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或其他长期激励机制。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上市规则》《业务指南》所规定的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
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定向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该等股票将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
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A 股)。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0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 7,598.8036 万股的 1.32%。其中,首次授予 87.52 万股,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披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15%,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7.52%;预留
总额的 12.48%。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
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
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本激励计划披露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
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缩股等事宜,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业
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业务骨干等董事
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激励对象总人数及占比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48 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员工总人数为 2,428 人)的 6.10%,包括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业务骨干等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
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
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划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姓名 国籍 职务 公告日股本总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额的比例
董事、常务副总
陈益坚 中国 2.00 2.00% 0.03%
经理、财务负责
人
张明涛 中国 副总经理 2.00 2.00% 0.03%
副总经理、董事
何佳川 中国 10.00 10.00% 0.13%
会秘书
小计 14.00 14.00% 0.18%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145 人)
合计 100.00 100.00% 1.3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
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则公司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该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
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激励对
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其中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
归属安排 归属期限
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第一个归属期 50%
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第二个归属期 50%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
归属安排 归属期限
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
第一个归属期 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 50%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
第二个归属期 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 50%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
属。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
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08.00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08.0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A 股)。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 108.00 元/股。
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每股 115.37 元,本次授予
价格占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98.65%;
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每股 113.32 元,本次授予
价格占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100.43%;
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每股 114.87 元,本次授予
价格占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99.08%;
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每股 121.73 元,本次授
予价格占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93.49%。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
同。
首先,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
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
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股权激励的内在机制决定了激励计划实施对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本次激励计划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以
较低的激励成本实现对核心员工的激励,可以真正提升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责
任感,有效地统一激励对象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对公司发展产生正向作用
并有利于推动激励目标的实现。
其次,随着行业及人才竞争的加剧,如何吸引、激励、留住人才成为科技型
企业的重要课题。实施股权激励是对员工现有薪酬的有效补充,且激励对象的收
益取决于公司未来业绩发展和二级市场股价,使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高度一致。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确定为 108.00 元/股。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
稳定核心团队,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
公司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
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
表了意见,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东兴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先惠技术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
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上市规则》第 10.6 条规定,相关定价方法
和定价依据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团队的稳
定和优秀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
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本激励计划在 2022 年和 2023 年的两个会计年度分别对公司的财务业绩指
标进行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
象对应年度的归属条件。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归属安排 对应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营业
第一个归属期 2022 年度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营业
第二个归属期 2023 年度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0%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对于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授予完成,则业绩考核目
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3 年授予完成,则各年度的业绩考核
目标如下:
归属安排 对应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营业
第一个归属期 2023 年度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0%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营业
第二个归属期 2024 年度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0%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注:上述指标均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所载公司合并报表数据为准。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如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对相关业绩目标带来影响,造成指标不可比情况,则公
司董事会可以对相应业绩目标的实际值进行还原,即上述业绩目标中“营业收入”
指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但应剔除福建东恒及其附属公司的营业收入;
“净利润”指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应剔除福建东恒及其附属
公司归母净利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员工个人还设置了严格的绩效考核评估体
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激励对象的个
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
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D
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
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业绩考核评级 A B C D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75% 50%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
层面归属比例。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
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先惠技术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指标和净利
润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盈利能力和成长性,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
拓展趋势和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
对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设置了以 2021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
不低于 100%的目标;对于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若股票授予在 2022 年完成,业
绩指标与前述指标相同,若股票授予在 2023 年完成,公司则设置了以 2021 年营
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0%,2024 年
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0%的目标。
如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对相关业绩目标带来影响,造成指标不可比情况,则公
司董事会可以对相应业绩目标的实际值进行还原,即上述业绩目标中“营业收入”
指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但应剔除福建东恒及其附属公司的营业收入;
“净利润”指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应剔除福建东恒及其附属
公司归母净利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
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
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
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
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
法律意见书。
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
情况的说明。
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
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
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见。
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
确意见。
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
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
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归属程序
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
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
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
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
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
况的公告。
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
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
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价;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
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
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
后的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
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
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
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
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并将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于草案公告日以当前收盘价对首次授予的 87.52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
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在预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
份支付=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2022 年 1 月 18 日收盘价)-授予价格,为每股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
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
表所示:
首次授予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数量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股)
注: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
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将相应
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激励计划可能产生的
摊薄影响。上述测算不包含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 12.48 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
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度净利润
有所影响。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
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
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增长并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十一、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
作废失效。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务。
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
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
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
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其他税费。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次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
其他相关事项。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
所发生的或与本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相关的争议,双方应按照本
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
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协商
不成的,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
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
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事会审议通过。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
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
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位所对应的标准,重新核定其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
失效;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
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
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辞退、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公司解聘等,自离职之日
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
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保密协议、竞业限制
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
职的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的公司或个人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
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
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
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之一。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
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
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
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
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1)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
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
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
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
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一)
案修订稿)》
《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二)
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三)《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四)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五)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