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我们对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与关联方共
同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是基于公司发展战略及业务为需要,有利
于调整公司业务结构,整合业务资源,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决议的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综上所述, 我们同意此次交易。
独立董事:
胡正良、白静、高文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