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欣旺达”)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和《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四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对外投资建设欣旺达SiP系统封测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事项的实施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欣威电子科技有限公
司在兰溪市政府辖区内投资建设“欣旺达SiP系统封测项目”的事项。
二、关于《关于对外投资建设盈旺新能源精密结构件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事项的实施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欣旺达控股子公司惠州市盈旺精密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于浦江县政府辖区内投资建设“盈旺新能源精密结构件项目(暂定)”的
事项。
三、关于《关于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是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根据
市场情况,利用外汇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工具的套期保值功能,及外汇和商品期货
套期保值的避险机制,最大可能的规避外汇汇率和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给公司带来
的风险,控制经营风险,实现公司稳健经营的目标。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
审批程序合规,内部控制程序健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属于高风险投资情形。因此,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事宜。
四、关于《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提出的《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根据《公
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五、关于《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以及《关于
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提出的《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
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方案以及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及
预案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
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
升盈利能力、增强公司发展潜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以及预案。
六、关于《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
我们认为:该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
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
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可行。我们同
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七、关于《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有关的产业
政策以及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有助于解决公司业务不断拓展和升级过程中对资金的需
要,为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提供重要的支撑,提升公司整体实力及盈利能力,增强
公司后续融资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与持续经营能
力,为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奠定基础,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八、关于《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
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同意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告》。
九、关于《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制定的《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
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公司现阶段及未来三年的实际情况,
充分体现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诉求,平衡了对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
报及公司的稳定持续发展等各种因素,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积极创
造条件,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现金结合股票的方式进行分配,从而建立持续、
稳定的现金分红机制。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制定的《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
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
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涉及的交易事项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张建军 于群 刘征兵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