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银行: 监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3-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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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本行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
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本行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
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合称
“上市规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监事
会工作指引》、《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
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
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的构成
   本行监事会由 7 至 9 名监事组成,包括 1-2 名股东监事、3-4 名
外部监事和 3-4 名职工监事,其中外部监事、职工监事的比例均不应
低于 1/3。
   董事、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下设监督及提名委员会。监督及提名委员会由监事组成,
其主任委员由外部监事担任,成员人数不得少于 3 人。
   第三条 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外,监事会应当重点监督本行“三
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尽责情况、
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监事会在本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
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监督重点包括:遵守法律、法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情况;遵循本行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股东大会和监事会相关决议,在经营管理
重大决策中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情况;持续改善公司治理、发
展战略、经营理念、资本管理、薪酬管理和信息披露及维护存款人和
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情况;董
事参加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情况;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存款人及中小股东权益或造成本行重大损失
等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等;
  (二)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监督重点包括:遵守法律、
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情况;遵循本行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经营管理职
责的情况;持续改善经营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情况等;
  (三)监事会发现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有违反法律、法
规、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等情形时,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建议追
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四)监事会应当建立健全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
职评价制度,明确评价内容、标准和方式,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
其成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离任审计;
  (五)监事会应当建立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监督记
录制度,完善履职监督档案;
  (六)对董事会编制的本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七)监督、检查本行财务;
  (八)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
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本行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
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九)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十)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一)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十二)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本行
承担;
  (十三)根据需要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
行监督审计;
  (十四)对董事及高级管理层成员就某些事项进行质询;
  (十五)拟定监事薪酬方案,并报请股东大会审定;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行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上述职权外,监事会还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
行实际的发展战略;
 (二)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稳健性
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三)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并
督促整改;
 (四)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
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六)定期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沟通商业银行情况等。
 第四条 定期向股东大会报告
 监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大会至少报告一次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对本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财务活动、内
部控制、风险管理的监督情况;
 (二)监事会工作开展情况;
 (三)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四)其他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事项。
 职工监事还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的
监督,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等报告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处理监事会日常事
务。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 4 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
会议。
  监事会的决议和会议记录应当报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
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
监事会重在对本行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
非本行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八条 临时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
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本行章程、本行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
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本行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监事会提起罢免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提出进行陈述和辩
解申请时(监事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召开);
  (八)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
接向监事长(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
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长(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
后 3 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提案属于本行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范围的,
应当依据本行章程、《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
决策实施办法》以及本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
行内部制度规定,事先听取本行党委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长(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
  以现场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
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
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召开方式;
  (二)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二)、(三)项内容,以及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当全部外部监事认为监事会会议议案材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
时,可以联名书面提出延期召开监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有关议案,监
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监事会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召开方
式、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现场会议
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书面传签会议应
当在表决截止日之前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
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
会监事对补充通知中会议时间的认可后召开。
  第十五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
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会召开会议,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的出席与委托
  监事应当每年亲自出席至少 2/3 以上的监事会现场会议。监事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但同一名监事
不得同时接受两名以上监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
或者一年内亲自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监事会现场会议总数的
会等予以撤换。
  第十七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包括现场、视频、电话等)召开为原则,
但在保障监事充分知情和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监事长(监事会主席)
或临时召集人(主持人)同意,可采取书面传签表决方式,即通过传
真、电子邮件等仅以书面形式审议表决等方式召开。
  采用书面传签表决形式的,至少在表决前三日内应当将会议通知、
表决事项及相关背景资料传达全体监事。在书面传签表决时,监事应
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如有)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
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的表决意向如为反对或弃权,则应当写明其书
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八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与此相关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本行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说明情况或接
受质询。
  第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即提案审议完毕
后,开始表决,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一项提案。监事会
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监事会提请罢免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议案应当由监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在前述提案提交股东大
会以前可向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陈述和辩解,监事会应当于独立董事、
外部监事提出请求之日起 3 日内召集临时会议听取、审议独立董事、
外部监事的陈述和辩解。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
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等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一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按照本行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长(监事会主席)
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监事会决议、意见和建议拒绝或拖延采
取相应措施的,监事会有权报告股东大会,或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必要时可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
事长(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二十六条 附则
  除另有明确说明,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不含
本数。
  本规则应由监事会制定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属基本规章,由监事会解释。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发文之日起生效,原《重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重庆银监发〔2018〕4 号)同日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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