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65 证券简称:华新环保 公告编号:2023-012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37 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
意,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75,750,000 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28元/股,于2022年12
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5,96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
民币80,587,520.4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25,372,479.60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验字〔2022〕第110C000776号”《验资报告》对公司截
至 2022 年12月12日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二、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为使得募集资金有效使用,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促进公司相关项目的开
展,公司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华新绿源(内蒙古)环保
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内蒙古”)增资20,000万元人民币以实施募投项目
、向内蒙古华新蒙正固体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蒙正”)增资8,500万元
人民币以实施募投项目。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无异议的
核查意见。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开立了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进行管理,
并分别与全资子公司:华新内蒙古、华新蒙正;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东兴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马驹桥支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至本
公告披露日,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公司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华新绿源(
内蒙古)环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200000653186001130 危险废物处置
保产业发展 司上地支行 12024 中心变更项目
有限公司
内蒙古华新
蒙正固体废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3万t/年焚烧处
弃物处置有 司北京马驹桥支行 置项目
限公司
注: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地支行是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户行,是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的下级
支行,由于该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权限,因此由上级分行签署。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一为公司,甲方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新内蒙古/华新蒙正,乙方
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丙方为东兴证券。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二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
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
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
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00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二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
失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