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华科技: 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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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部分议案及 2022 年年度报告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章程》”)、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本
人作为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部
分议案及 2022 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作为公
司独立董事,我们对 2022 年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
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查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从关联方新余市盛迎科技有限公司取得额度为人民币
合公司经营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不提供任何抵押
或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除
此之外,公司未有其他关联交易。
  三、关于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长远发展和短期经营发展实际,
有利于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
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 年-2023 年)》
的规定,同意《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 2022 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
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各项
生产经营活动、法人治理活动均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有效控制各种
内外部风险。公司《2022 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以及公司提供的相关
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向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发放年度薪酬,是在结合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的基础上,根据考核指标、
工作量、地区收入水平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历年收入水平综合衡量确定的。科
学合理地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薪酬,能够有效调动其工作积极性,有利于
提高董事会与管理层的决策效率和执行力,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
不存在违规发放或利益转移情况,符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及公司的整体利
益。因此,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银行申请办理综合授信业务并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取得一定的银行授信额度有利于保障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
从而为公司保持持续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银行融资提供担保,
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筹措资金,开展业务,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履行了必要的决
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银行申请办理综合授信
业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因此,我们
同意公司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相关内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彭俊彪先生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未发现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相关法
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独立董事候选人未受到中国证监
会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
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彭俊彪先生的提名推荐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彭俊彪先生具备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相应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因此,我们同意补选彭俊彪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续聘会计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聘任的 2023 年度审计机构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
公司 2023 年度审计工作要求,公司聘任众华所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我们同意聘任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的审
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彭朝辉、梁振锋、陈鸣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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