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第 1 号—业务办理》《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核查,发
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除 2 人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外,本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的激励对象均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
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获授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