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达证券: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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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财达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件的有关规定,经对公司实际情况逐项自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
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方案和预案合理、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
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有助于公司扩大业务规模,增强长期盈利能力,改善资
本结构,夯实抗风险能力,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
法律法规,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本次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投向具
备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次募集资金投入使用后,将扩大公司的业务规模,提升公
司的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规情形。
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要求,公司就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
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此作出了承诺,有效维护了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该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
求,建立了对投资者科学、持续和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保障了利润分配政策决
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了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A 股股票,体现了唐钢集团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
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唐钢集团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本
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及公司与唐
钢集团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票预案、募集资金可行性分析报告、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等相关文件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综上,监事会经审议后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有利于公
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事项
及整体安排。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
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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