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43 证券简称:天地数码 公告编号:2023-007
债券代码:123140 债券简称:天地转债
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3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5.00元(含税)。
第四年为1.8%、第五年为2.2%、第六年为2.5%。
票面利率为0.5%。
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
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概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13号)同意注
册,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地数码”)于2022
年3月14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1,72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
发行总额17,200万元。根据《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杭州
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
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的有关规定,公司将于2023年3月14日支付“天地
转债”的第一年利息,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第五年为2.2%、第六年为2.5%
(二)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
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
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
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
日。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
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
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
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
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
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三)可转债其他情况
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出具的《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信用评级报告》(中鹏信评【2021】第Z【685】号01),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级,“天地转债”信用等级为“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
根据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2022年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2年跟踪评级报告》(中鹏信评
【2022】跟踪第【493】号01),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级,“天地转债”信
用等级为“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天地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对于“天地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
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
每10张派发利息人民币4元(不含税);对于持有“天地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
者(QFII和RQFII),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每10张派发利息人民币5元
(暂免征税);对于持有“天地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人,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
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10张派发利息人民币5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付息日及付息对象
根据《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的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
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天地转债”持有人。
四、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
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
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五、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延续境外机构
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34号)等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
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非居民
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
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公司不代扣代缴。
六、咨询方式
咨询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杭州市钱江经济开发区康信路600号
咨询联系人:吕玫航
咨询电话:0571-86358910
电子邮件:securities@todaytec.com.cn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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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