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公司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前,对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公司拟向新亚东方出
《关于公司拟向新亚东方采购 4000KW
租生产车间及办公室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屋顶光伏电站及地面光储充建设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新亚东方拟向公
司采购产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对与拟签署的关联协议进行认真地审阅,认为公司的关联交易主要是与
新亚东方电能科技有限公司发生厂房租赁、日常销售、光伏屋顶 EPC 项目承包事
项,以上事项系公司正常经营所需,公司与关联方在业务、人员、财务、资产等
方面相互独立,关联交易严格遵循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
独立董事:
金爱娟 王伟 张爱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