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宏丰: 关于宏丰转债2023年付息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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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83          证券简称:温州宏丰                编号:2023-015
债券代码:123141          债券简称:宏丰转债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宏丰转债 2023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第一年利息,每 10 张“宏丰转债”(面值 1,000 元)利息为 5.00 元(含税)。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宏丰转债”持有人享
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 2023 年 3 月 14 日前(含当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宏丰转债”或“可转债”)将
于 2023 年 3 月 15 日支付 2022 年 3 月 15 日至 2023 年 3 月 14 日的利息。根据
公司披露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
集说明书》”)有关规定,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 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
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 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
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券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评级,公司主体信用评级为 A 级,本次可转
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为 A 级,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债上市后,中证鹏元资
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跟踪评级,公司主体信用评级为 A 级,本次可转债的信
用级别为 A 级。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付息为“宏丰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
间为 2022 年 3 月 15 日至 2023 年 3 月 14 日,当期票面利率为 0.5%,即每 10 张
“宏丰转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人民币 5.00 元(含税)。
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
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4.00 元(税后);
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8
号)和《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 5.00 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
及付息日如下: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的对象为:截至 2023 年 3 月 14 日(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
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宏丰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
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
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
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延续境外机构
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等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
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
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
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
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公司不代扣代缴。
  七、咨询方式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浙江省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瓯锦大道 5600 号
  咨询电话:0577-85515911
  传   真:0577-85515915
  联 系 人:严学文      樊改焕
  八、备查文件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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