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斯美: 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吴韬)

证券之星 2023-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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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
               (述职人:吴韬)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务,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
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积极出席公司2022年度召
开的相关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的意见,忠实履行职
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2022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述职如下:
   一、 参加会议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在召开董事会前会主动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并全面
 了解公司运营情况,以便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会上积极参与讨论并
 提出合理化建议,会后继续关注议案实施情况,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积极作用。
 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平时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良好的交流和沟通,认真审议并表决
 董事会提交的各项议案,并监督指导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议案的表决。本人认为2022
 年度任职期间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合规,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
 批程序,合法有效,会议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本人对
 弃权的情形。
 和建议。
   二、 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报告期内,本人
 均同意公司的各项决议,并针对以下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在2022年2月2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上,对《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相关授权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预计2022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
 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在2022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上,对《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的议案》、《关于对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议案》、《关于公司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关于对2021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
 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非独立董事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
 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2021年度证券与衍生品投资情况的专项说明》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在2022年5月1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上,对《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募投项目投入募集资金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在2022年8月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对《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议案》、《关于
秘书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在2022年11月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上,对《关于转让人才公寓给
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在2022年12月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上,对《现金收购宁波捷力克
化工有限公司2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换选公司董事的议案》、《关于首发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的议案》、《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和控
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以上事项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 任职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工作情况
   本人担任公司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期内,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
程》、《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本人积极参与提名委员会
的日常工作,对拟提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认真进行了任职资格的审核。
   本人担任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期内,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相关工作,认真履
行职责。本人主动了解公司薪酬与考核制度,特别是对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提出了合理建议。
   本人担任公司战略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
程》、《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战略及项目投资
规划、产品选择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与建议认真履行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四、在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通过对公司现场实地考察,充分了解公司生产
经营情况、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同时通过电话及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管理
层及相关工作人员等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
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动态,
掌握公司的运作动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本人认为:公司能够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
构,及时制订和修订公司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制度有效实施。本人着重从所熟
悉的行业专业角度,关注外部环境以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并在未来发展战略规划等
方面提出了合理化建议,使公司能够积极应对行业内外的风险与挑战,从而更好地保持
长期优势地位。
   五、 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
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均事先对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
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在此基础上利用自身相关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
使表决权,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
积极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对于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核,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
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督促公司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确保披露信息的公平性,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资本市场有关法律法规,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颁布的相关规章规则等文件以及浙江证监局的相关政策文件,加深了对《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
不断提高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强对公
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能力,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六、其他事项
亦没有提议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忠实地履
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建言献策。
  以上是本人在2022年度任职期间履职情况的汇报。在此,对公司董事会、经营管
理层和其他相关人员在我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的积极有效配合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报告!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签字页)
                         独立董事:
                                   吴   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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