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之洋: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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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湖
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议事规则》《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规
定,作为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独
立董事王延章先生未出席本次董事会,亦未签署独立意见),在仔细阅读有关材
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
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
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发生的存款、贷款等业
务往来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金融服务成本,并未影响公司经营的
独立性;《金融服务协议》主要条款客观、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
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并且公司已对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事项制定
了切实可行的风险处置预案;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
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
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制定《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022 年度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

    经审核,我们认为《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022 年度风险评估报告》客观
公正,反映了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状况,有利于公司及时有效防范相关
风险。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制定<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022 年度风险评估
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制定《关于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关联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
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关于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关联金融业务的风险
处置预案》明确了公司风险应急处置的组织机构及职责,建立起风险报告制度,
针对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形制定了应急处理方案,后续事项处理考虑得比较周全,
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董
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制定<关于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关联金融业
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议案》。
 (此页无正文,为《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序       号   董事姓名        签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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