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顺醋业: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

证券之星 2023-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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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顺醋业”、
                            “发行人”或“公司”)
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审核,于 2022 年 7 月 7 日封卷,
并于 2022 年 7 月 14 日取得《关于核准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96 号)。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作为恒顺醋业本次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对通
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
(以下简称“15 号文”)、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新修订)——关于
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以下简
称“备忘录 5 号”)和《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
                               (发行监管函
[2008]257 号)(以下简称“257 号文”)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对恒顺醋业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自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
审核之日(2022 年 7 月 4 日)至本承诺函签署日的相关会后事项具体说明如下:
天衡审字(2022)01148 号、天衡审字(2023)00093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
告。
的人员变化。
请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代表人、审计机构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律师
事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更
换。
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潜在纠纷。
影响的事项。
     综上所述,恒顺醋业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自通过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之日(2022 年 7 月 4 日)起至本承诺函签署
日,不存在“15 号文”、
            “备忘录 5 号”和“257 号文”中所述的可能影响本次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
重大事项,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本承诺函签署日后,若发生重大事项,发行人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将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报告。
  此外,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恒顺醋业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本次向发行对象提供的材料与封卷稿无差异,本次发行过程、发行对象符合《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发行对象及发行价格的确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
则;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得参与竞价。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签名:
               宋心福            吴韡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签名: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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