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60 证券简称:格力博 公告编号:2023-017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
月6日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时间和有效
期的议案》,因公司上市以及外部经济环境影响等因素,拟对本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进行调整。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 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了《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议案》《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
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
了《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议案》《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
通过了《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的议案》《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
二、 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因公司已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2023年2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调整本计划中授予期权行权时间及有效期,
具体调整如下:
(一)关于行权时间的调整
(1) 修订前的行权期安排
满足本计划所规定的行权条件的情况下,第一批激励对象(2020
年1月6日以前入职公司或其境内、境外控股子公司)授予期权行权期
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授予期权第一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
个行权期 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期权第二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
个行权期 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期权第三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
个行权期 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期权第四 自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
个行权期 起至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期权第五 自授予日起60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
个行权期 起至授予日起7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满足本计划所规定的行权条件的情况下,第二批激励对象 (于
司)授予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授予期权第一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
个行权期 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期权第二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
个行权期 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期权第三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
个行权期 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期权第四 自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
个行权期 起至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期权第五 自授予日起60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
个行权期 起至授予日起7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期权第六 自授予日起72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
个行权期 起至授予日起8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 修订后的行权期安排
满足本计划所规定的行权条件的情况下,第一批激励对象(2020
年1月6日以前入职公司或其境内、境外控股子公司)授予期权行权期
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且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的首
授予期权第一
个公开交易日(以下简称“上市首日”)起至上 20%
个行权期
市首日起1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期权第二 自上市首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首
个行权期 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期权第三 自上市首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首
个行权期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期权第四 自上市首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首 20%
个行权期 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期权第五 自上市首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首
个行权期 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满足本计划所规定的行权条件的情况下,第二批激励对象( 于
司)授予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授予期权第一 自上市首日起至上市首日起1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个行权期 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期权第二 自上市首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首
个行权期 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期权第三 自上市首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首
个行权期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期权第四 自上市首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首
个行权期 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期权第五 自上市首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首
个行权期 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期权第六 自上市首日起6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首
个行权期 日起7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二)关于本计划有效期的调整
基于行权时间变更,相应调整本计划有效期。具体调整如下:
(1) 修订前的本计划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8年。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
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8年。
(2) 修订后的本计划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10年。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
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10年。
除上述条件予以调整, 本激励计划其他条款不变,具体详见公
司于2023年1月31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三、 本次调整股权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时间和有效期对公司的影
响
本次调整股权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时间和有效期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亦不会
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 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时间
和有效期是综合考虑市场变化、公司实际业务推动及发展确定的,能够
激发团队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本次调整符合《中国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公司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拟修订的行权时
间和有效期内容亦符合法律规范要求。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调整事项
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时间和有效期
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 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2023年2
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为激发团队工作积极性,实现公
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
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行权时间和有效期作出调整。本次调整不存在公
司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拟修订内容等亦符合法律规范要求,审议
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
意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时间和有效期事项。
六、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公司本激励计划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调整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公司尚需就本激励计划调整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 备查文件
意见;
限公司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时间及有效期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