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博: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3-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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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
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
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
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单位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
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
  第五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
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应该置备适合
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
明和解释。
  第六条 运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或监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二)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
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
向本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权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
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 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的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
向监事候选人。
  (四) 投票方式
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或
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有选票视为弃权。
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
额部分视为放弃。
  (五)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
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但每
位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二分之一。
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
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
额董事进行选举。
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
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
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届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应该立即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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