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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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2023)-04-137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财达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公司提供
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
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
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
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财达证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财达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
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3 月 6 日 14 点 00 分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自强路 35 号庄家
金融大厦 2321 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翟建强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
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6 日 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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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文件,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85 名,代表股份 2,522,831,292 股,占公司
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77.7451%。
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关联方回避了对关联议案的表决。
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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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是
序 同意比 反对票 反对比 弃权 弃权比 否
议案名称 同意票数
号 例(%) 数 例(%) 票数 例(%) 通
过
非累积投票议案
关于公司符
合非公开发
行A股股票
条件的议案
发行股票种
类和面值
发行方式和
发行时间
发行对象及
认购方式
定价基准
日、发行价
格及定价原
则
募集资金用
途及数额
本次发行完
成前滚存未
分配利润的
处置方案
本次决议的
有效期
关于公司非
公开发行A
股股票预案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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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序 同意比 反对票 反对比 弃权 弃权比 否
议案名称 同意票数
号 例(%) 数 例(%) 票数 例(%) 通
过
关于公司非
公开发行A
股股票募集
资金使用的
可行性报告
的议案
关于公司前
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的
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非
公开发行A
股股票摊薄
填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
诺的议案
关于公司非
公开发行A
关联交易的
议案
关于与本次
非公开发行
特定对象签
效的股份认
购协议的议
案
关于公司未
来三年股东
回报规划
(2022-2024
年度)的议
案
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
事会授权经
营层办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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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序 同意比 反对票 反对比 弃权 弃权比 否
议案名称 同意票数
号 例(%) 数 例(%) 票数 例(%) 通
过
司非公开发
行A股股票
相关事宜的
议案
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批准
控股股东免
于以要约方
式增持公司
股份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过三分之二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前述议案均以特别决议形式通过。
上述议案均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中小投资者具体投票情况如
下:
反对
序 同意比 反对票 弃权 弃权比
议案名称 同意票数 比例
号 例(%) 数 票数 例(%)
(%)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
议案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
及定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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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序 同意比 反对票 弃权 弃权比
议案名称 同意票数 比例
号 例(%) 数 票数 例(%)
(%)
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
案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的可行性报告的议
案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
议案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
体承诺的议案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易的议案
关于与本次非公开发
行特定对象签署附条
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议的议案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
东回报规划
(2022-2024年度)的
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
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
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
准控股股东免于以要
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的议案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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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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