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监事会的职责权限,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
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未载明的事项以及与公司章程相抵触的内容均以公司章程
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履行
职务或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章 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四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
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随时通知。通知方式包括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
件、短信、电子数据交换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数据电文形式。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委托日期,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八条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并向监事会陈述有关事项或回答提问。
第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向监事会提交正式的书面提议书,提请监事会主席召集临时会议,并提出会
议议题。
提议书应载明:
(二) 监事会主席应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条 监事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本次监事会召
集人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程应向提案监事作出解释,如提案监事
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则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第四章 议事程序和决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方式。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真审议,监事可以自
由发言,也可以书面报告形式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对所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
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应以议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决议是否通过,决议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结
果应记载入会议记录中。
第五章 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监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应监督决议执行情况,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十九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其
工作,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但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监事会有权对其提出罢免建
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以《公
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