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里石: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3-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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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85          证券简称:万里石               公告编号:2023-015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3 月 6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 年 3 月 6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3 月 6
日上午 0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3
月 6 日 0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章程规定》,由副董事长主持会议)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股份 42,840,908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21.2980%。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42,172,796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0.9658%。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股份 668,112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332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共 12 人,代表股份 668,21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322%。
  除公司董事长胡精沛先生因故未能出席会议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意 518,71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1791%;弃权 15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2.39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17,01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3725%;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96%;弃权 15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480%。
  本议案关联股东胡精沛先生、邹鹏先生回避表决。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42,840,4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8%;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1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67,71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2%;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同意 42,835,1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65%;反对 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3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62,41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20%;反对 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8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严家呈、卢冠廷律师见证,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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