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孚科技: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3-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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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ANHUI CHENGYI LAW FIRM
  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 200 号置地广场栢悦中心五层 邮编:230041
地址:
传真:0551-65608051        电话:0551-65609615 65609815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2022)承义法字第00115-11号
致: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2 年 6 月 21 日,经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公司名称由“安徽安
孚科技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发行人”、“公司”、或“安孚科技”)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
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律师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发行所涉有关事宜出具了(2022)
承义法字第 00115-1 号《法律意见书》、(2022)承义法字第 00115-2 号《律师
工作报告》、(2022)承义法字第 00115-3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2)
承义法字第 00115-4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2)承义法字第 00115-5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22)承义法字第 00115-6 号《补充法律意见
书(四)》、(2022)承义法字第 00115-7 号《法律意见书》、(2022)承义法
字第 00115-8 号《律师工作报告》。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上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的修改和补充,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依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或已标注之解释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
简称与上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简称含义一致。本律师在《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安孚科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经核查,发行人 2023 年 3 月 2 日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二)根据发行人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
具体授权为:
的本次发行议案及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
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
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根据国家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市场情况对募集资金
投向进行调整;
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
同意等手续;批准、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所有必要文件;
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见,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允许的范围内,
对本次发行具体方案进行调整;
策有新的规定,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
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部门新
的政策规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相应调整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有关的事宜;
  (三)经核查,发行人 2023 年 3 月 2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二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
稿)的议案》。
     (四)通过上述核查,本律师认为: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孚科技现行有效《公司章程》之规定就本次发行相
关事宜作出决议。
出批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决议,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相关决议的
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
效。
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的事宜,授权范围、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发行已经获得发行人内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上交
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同意注册。
(此页无正文,为(2022)承义法字第 00115-11 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五)》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司慧
                           张亘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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