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可科技: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3-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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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
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披露了《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 2021 年度分别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2907
元。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等相关规定需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本次调整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授予价格由 28.00 元/股调整为 27.77 元/股。
   二、对《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
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 399 名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可
归属数量为 82.1 万股(激励对象中 48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
其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39.9 万股限制性股票一次性作废失效;18 人考核未达标或
未完全达标,其第一个归属期拟归属的 4.6 万股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本次激
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期限为 2022 年 11 月 24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3 日。本
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归属期内实施限制
性股票的归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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