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
证分析报告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作为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编
制的《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进行了审核,现就该报告发表专项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发行证券及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
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
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发行
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发展战略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并同意将该报告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