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及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
《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地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尼普顿”)的银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主要是为保障尼普
顿生产经营的正常需求,本次担保是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担保,该担保事项符合相
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
保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 、
张耀辉 吴雄伟 金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