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 东方集团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3-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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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关于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GAOSE LEGAL GROUP FIRM (HEILONGJIANG)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关于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指派程芳、
吴晓朦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东方集团 2023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
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关
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事项的通
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方集团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东方集团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
为东方集团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
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刊登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及
其他相关事项。
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6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哈尔
滨市南岗区花园街 235 号东方大厦 17 层视频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
事长、总裁孙明涛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6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本
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
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股东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
证。
次 股 东 大 会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234 名 , 代 表 股 份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行使表决
权的资格及列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会议通知中列举的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并表决。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并由监票人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置操作流程,参加网络投票的
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
结果的数据进行合并统计后作出,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
东(包括委托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中涉及
关联交易的,所涉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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