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导纳米: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证券之星 2023-03-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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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微导纳米”或“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日(2022 年 12 月 23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以
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
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张建、彭浩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彭浩、汪淡远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
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单等资料。
有关资料。
二、对现场检查相关事项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最新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文件,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
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
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等材料,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
关信息进行对比,并对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关于信息披露事项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
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

    现场检查人员实地查看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并与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
构、业务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查阅了
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管
理使用制度,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违规
委托理财等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
存在其他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
息披露文件,核查了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情况,与相关人员进行
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
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本持续督导期间内,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相关行业及市场信息、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与公司高
管进行访谈,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
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状况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
确、完整;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本次现
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经现场检查后认为: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微导纳米在公司治理、
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
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
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   建                彭   浩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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