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
因此,同意公司对上述人员的聘任议案,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之签署
页)
独立董事: 韩文生 邓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