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评估机构独立性、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
关性、评估定价公允性的独立性意见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辽宁能源投资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港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辽宁海通新能源低碳产业股权
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华夏融盛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建胜者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翰持发展有限公司、吉林省中塬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大连中燃富通商贸有限
公司合计持有的辽宁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经认真审阅本次评估的相关资料后,就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
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评估机构具备独立性
北京金开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开评估”)作为拟购
买资产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该等机构及
经办人员与公司及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所涉各方均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
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规,
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二)本次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金开评估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能按照国家有关法规
与规定进行、遵循了市场的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
设前提合理。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
价值参考依据。金开评估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对拟购买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并作为
最终评估结论,符合中国证监会对于评估方法选用的相关规定。本次评估机构所
选的评估方法符合评估目的的要求,与评估目的相关。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以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评估值为基础,经与交易对
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本次评估的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
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结论合理、评估价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并具有独立性;本次交易
相关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方法选用恰当,符合评估目的的要求;本次
评估的评估结果客观、公正,评估定价公允。本次交易以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部门核准的评估值为基础,经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定价
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评估机构独立性、
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评估定价公允性的独立性意见》
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程国彬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评估机构独立性、
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评估定价公允性的独立性意见》
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震宇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评估机构独立性、
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评估定价公允性的独立性意见》
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曹锦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