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天保基建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为全资子
公司向天津滨海新区天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保小
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向天保小额贷
款公司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同时由公司为本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 1 亿元。
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有关本次关联交易的资料,公司与天
保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上述融资业务是公司正常经营所需,具有必
要性、合理性,有利于为公司日常经营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符合
公司整体利益。
本次关联交易是在公平、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遵循
了公平、公允的原则,交易定价客观、合理,符合市场情况,不
存在利益转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没有
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
其控制。本次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
控范围内,为其提供担保风险较小,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
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
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
事项。
独立董事:严建伟
于海生
张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