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泓集团: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证券之星 2023-03-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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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518                证券简称:锦泓集团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8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16
   (七)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17
   (九)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19
一、释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特别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锦泓集团、本公司、公
             指   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锦泓时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
                 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
限制性股票        指
                 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
                 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
激励对象         指
                 司,下同)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授予日          指
                 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有效期          指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的期间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
限售期          指
                 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
解除限售期        指
                 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
解除限售条件       指
                 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
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成。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锦泓集团提供,本计划
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
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
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
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锦泓集团股东是否
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锦
泓集团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
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
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
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
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
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锦泓集团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锦泓集团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
激励对象实施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锦泓集团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65 人,包括:
  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获授限制性股票时与公司或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具有劳动
或聘用关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
确,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予的标准确定。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划
                    获授的限制性股
      人员类别                         授予限制性股     公告时公司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65 人)      281.00       92.81%     0.81%
      预留部分                 21.77    7.19%      0.06%
       合计              302.77       100.00%    0.8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
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
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
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
效。
(二)股票来源及授出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
票。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采用集中竞价
交易的方式从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用于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并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0-077)。2021 年 5 月 19
日,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截至 2021 年 5 月 19 日,已实际回购公司股
份 9,018,700 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3.57%,此次回购,成交的最低价格为
含交易费用)。
户登记确认书》,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 2,391,000 股已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过户至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中。截至
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 6,627,700 股,占公司目前
总股本的 1.91%。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02.77 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 34,720.5523 万股的 0.87%。其中,首次授予
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92.81%;预留 21.77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 34,720.5523 万股的 0.06%,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 7.19%。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
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若激励对象提出离职、明确表示放弃全部或部分拟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未在公司规定的期间内足额缴纳限制性股票的认购款的,
董事会有权将未实际授予、激励对象未认购的限制性股票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
象之间进行调整和分配、调整到预留部分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的预留权益比
例仍不能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 2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
售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
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
月内确定激励对象。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
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
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有关监管机构规则对不得授予的期
 间另有新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于
 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
 三季报披露之后授予,则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
 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
 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3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三季报披露之前授出,则预留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3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三季报披露之后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
 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
 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
 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则
 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时回购注销。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式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4.36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
 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4.36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
 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
 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8.71 元的 50%,为每股 4.36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7.34 元的 50%,为每股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为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
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
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每个考核年度业绩达成情况,确定公司
层面解除限售系数,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目标 A          业绩考核目标 B
解除限售期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系数 100%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系数 6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净利润值不低于 2.07 亿元      2023 年净利润值不低于 1.77 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净利润值不低于 3.06 亿元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净利润值不低于 4.46 亿元                ——
 注:上述“净利润”以经审计的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若预留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三季报披露之前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三季报披露
之后授出,则预留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公司层面解除限售系数 10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净利润值不低于 3.06 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净利润值不低于 4.46 亿元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依据个人绩
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最终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
果划分为 S、A、B、C、D 五个档次,对应不同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系数,具体
如下:
      考核结果            S             A    B        C         D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系数                    100%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系
数。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
完全解除限售的,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种类、激励总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价格确
定、授予条件、授予安排、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激
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计划、本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锦泓集团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
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锦泓集团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
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而制定的《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就实行本激励计划已经履
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本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获授、解除限售程序等,
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因此本股权激
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锦泓集团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锦泓集团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存在下列现象: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
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锦泓集团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四)对本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全部在有效
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10%。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
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锦泓集团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权益授出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
意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
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
其贷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锦泓
集团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
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4.36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
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4.36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
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
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8.71 元的 50%,为每股 4.36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7.34 元的 50%,为每股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为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锦泓集团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价格的确定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
行,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
核查意见
   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本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
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
三季报披露之前授予,则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
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三季报
披露之后授予,则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
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
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在解除限售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
件,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可分三次申请解除限售:第一到三次解除限售期内,激
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分别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30%、40%。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3 年三季报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
可分三次申请解除限售:第一到三次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
数量分别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30%、40%;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在 2023 年三季报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可分二次申请解除限售:
第一到二次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分别为获授限制性股
票总数的 50%、50%。
  这样的解除限售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解除限售期建立了合理
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
员工利益紧密地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锦泓集团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
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二十
五条的规定。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 2006 年 3 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
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
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
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
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为了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
顾问建议锦泓集团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
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
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
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
响的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
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
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
联变化。
  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
增加产生积极影响。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锦泓集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
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公司综合考虑历史业绩、未来战略规划以及
行业特点,为实现公司未来高质量和稳健发展与激励效果相统一的目标,选取净
利润作为考核指标,其作为公司核心财务指标,能够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盈利能
力,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
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
兼顾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
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锦泓集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
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在解除限售日,激励对象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足上述第 1 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
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 2 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于论证分析,而从《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
以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锦泓集团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的独立意见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王茜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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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锦泓集团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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