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泰格: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3-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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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公司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
事的职责,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作为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
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董事会提交的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和相关资料,
结合被提名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相关人员不存
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
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未曾受
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和审议程
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合
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张义先生、戈浩勇先生、张庆先生、
俞凌涯先生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董事的职责要求。
  我们同意提名张义先生、戈浩勇先生、张庆先生、俞凌涯先生为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
意见
  经审阅本次董事会提交的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和相关资料,结
合被提名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相关人员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
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
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
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
的情形。朱西产先生、熊守春先生、杨勤法先生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
工作经验,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
  我们同意提名朱西产先生、熊守春先生、杨勤法先生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
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
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前提下,公司结合募投项目实施进
度,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
使用效率及收益。公司本次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推进和公司正常运营。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
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五、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对部分募投项目追加投资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是根据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实际
情况做出的适当调整,符合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需求、契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
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产生
不利影响,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已履行
了相关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
金对“江苏迈尔年加工 4,000 万套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追加投资,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对外投资建设新项目的独立意

    我们认为:对全资子公司江苏迈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暨对外投资
新项目“滤清器机加工产线建设项目”,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暨对外投
资新建项目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提高募集资金
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未与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
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对
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对外投资新建项目。
                      独立董事:朱西产、沈伟、熊守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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