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
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
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系指根据公司跨
境交易业务的外币收付情况,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
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包括外汇远期、外汇掉期、外汇
期权、结构性远期、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互换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
称“子公司”)。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操
作该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
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
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并
以控制进出口业务风险敞口和银行授信风险敞口为主要落脚点,以规
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
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
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不得进行非法投机与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
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
银行存款、借款,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
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或获批的外币借款授信金额,外汇衍
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
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公司
应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机构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进行交易,
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
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授权
第八条 本制度规定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一) 公司财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
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
常管理等工作;
(二)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
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
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三) 公司证券部门为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
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的相关要求,履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
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四) 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决策和
审批机构。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外汇
衍生品业务。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 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
保荐机构(如适用) 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二) 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单笔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金额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的人民币或等值外币,需经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如适
用)发表专项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公司管理层在股东大会
授权范围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
(三) 已经前述审议程序批准的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在授权期
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且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
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
投资额度及期限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
限内任一时点的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
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外汇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管理层或由其授权相关
人员,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
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 公司财务部门应加强对货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
构报价信息,制订外汇衍生品交易计划,经审批后实施。
(二) 公司财务部门根据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选择具体的外
汇衍生品,相关协议提交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签署或由其授权相关
人员签署相关文件。
(三)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登记,检
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持续关注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并定期向董事长报告相关情况。
(四) 公司财务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经财务负
责人审核确认,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五) 公司内审部门应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定期或不定期将审查情况向董事
会秘书、董事长报告,必要时还需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
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情况、结算情
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执行、复核、审批相分
离;经办人员相互独立,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并由内部
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
根据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
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
行结算。
第十六条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或者公司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
和方案及时上报董事长,由董事长经审慎判断后做出决策。
公司财务部门应关注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关注汇率市场环境变
化,持续跟踪外汇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变动,及时评估外
汇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形成定期报告和重大异常报告机
制。
第十七条 内审部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
实际操作情况、产品交割情况及盈亏情况等。
第七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之后,
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
说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
重大风险,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
时,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 包括本数;“超
过” 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