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作为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
严谨的工作态度,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
有效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持续、有效、顺利进行,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项议案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
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工作持续、有效、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项议案并同意
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丁芸、范贵福、程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