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及《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对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制定<员工购房免息借款管理制度>
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为符合条件的
员工提供购房免息借款,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员工薪酬福利体系建设,帮助员工实现“安
居乐业”,更好地吸引和保留核心人才,确保公司人才战略达成。
公司针对本次向员工购房提供免息借款事项制定了《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员工购房免息借款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借款管理制度》”),充分考虑了员工
的履约能力,明确借款及还款等流程,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整体风险可控;
本次借款对象不涉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与前述主体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关联人,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制定的《借款管理制度》。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傅愉(Fu Yu)、林斌生、刘舒婷、徐雪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