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比中光: 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3-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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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指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
开展的一种独立监督的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
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且一名独立董
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具备与内部
审计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具有较丰富的实践
经验。
  第八条 审计部的负责人专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
董事会任免。
  第九条 审计部独立于公司其他机构和部门,不负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
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不隶属于公司财务部门,也不得与财务部门合
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积
极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
报复。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
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若与被审计对象有关联关系或可能影响审计结果客观、
公正的其他关系,该审计人员应予回避。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审阅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整改;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
  审计部提交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
时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及时提出改进建
议,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
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
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董事会、监事会要求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
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四)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要求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实施专项审计;
 (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六)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并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七)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八)与外部审计机构相互协调,并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机构提供必要的支
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十五条   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应当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检查一次。在检查
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
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
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六条   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
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
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
交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以及下一会计年度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在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后,以重
要性、风险大小、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为基础,确定审计的重点和先后次序。审
计部应当将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
计作为年度审计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环
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生产与成本管理、存货管理、固
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被审计对象所处行业及生
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
计工作底稿(如记录和反映履行审计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
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资料),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
工作底稿、审计报告以及其他审计部决定归入审计档案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并归
档,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为有效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
以下职权: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
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帐薄、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公
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
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参与研究制定公司各项相关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范和工作细则,经公
司审议后实施;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
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
责任的建议;
(十)可以参加本公司及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应当限定在审计部。凡需将审计档案借
出审计部或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应当由审计部负责人批准。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相关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
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并说明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
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
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
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
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
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
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依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
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
制审计报告或者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
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
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公司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
核,评价其工作业绩。
  第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本制度或者其他公司制
度的,由公司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
题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
施,修改时亦同。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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