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比中光: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3-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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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进一
步完善公司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奥比中光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和平台,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
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做出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
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等违
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上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 e 互动”网络平
台(以下简称“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各类信息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 e 互动平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
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鼓励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
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公司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
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
直播。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相关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
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
音等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
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资者、
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可以自行选择现场、网络等一种或者
多种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
务负责人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并鼓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具体工作
的负责人出席会议。
  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并在
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当在说明会上
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参与投
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的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全面如
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活动,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
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未公开的重
要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
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条 公司充分重视投资者网络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
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回复投资者提问,
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每月汇总投资者来电来函、机构投资者调研、媒体
采访等问答记录,并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的“上市公司发布”栏目予以发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
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
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
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
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公司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监事会对本制
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
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
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
效,修改时亦同。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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