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是科技: 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3-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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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218           证券简称:华是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4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售的股东人数为 18 名,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33,303,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为 29.2029%,限售期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3 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浙江华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华是科技”)获准向社会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9,006,667 股,并于 2022 年 3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57,02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
后总股本为 76,026,667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总数为 57,020,000 股,占总股本
的比例为 75.00%;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为 19,006,667 股,占总股本的 25.00%。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已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实施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
股东以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5 股,合计转增股本 38,013,333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
本增加至 114,04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总数为 85,530,000 股,无限售条件
股份总数为 28,510,000 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14,04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总数为
占总股本的 25.0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 18 名,分别为杭州中是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是投资”)、杭州汇是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汇是贸易”)、温志伟、杭州天是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天是投资”)、丁宏伟、成华、陈江海、陈碧玲、叶海珍、王黎洲、李荣华、
李军、何文平、陈剑南、胡国良、胡月婷、江海河、李阳。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出的承诺具体内
容一致,具体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
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发行人在上述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
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
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
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且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届满
后,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履
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陈剑南、李阳、江海河承诺
  “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
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
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股份锁定期满后持股意向、减持意向的承诺
  “在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本人每年减持股
份数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本人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按
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并根据相关
规定提前将本次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予以公告。”
  “在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本企业减持股份
数不超过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本企业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并根据相
关规定提前将本次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予以公告。”
  (三)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
诺,无后续追加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其他事项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股)              (股)
          合计               33,303,000      33,303,000
   注 1: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温志伟持有公司 5,181,960 股,总工程师、副总经理陈江海持有
公司 1,375,920 股,董事、财务总监陈碧玲持有公司 642,180 股,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叶海
珍持有公司 496,650 股,根据相关规定及承诺,在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此温志伟、陈江海、陈碧玲和叶
海珍分别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其本次解除限售数量的 25%,故公司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合
计为 27,530,467 股。
   注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上述股东将自觉遵守其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同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相关股东
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本次变动数量
 股份性质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股)
            (股)    (%)                            (股)    (%)
一、限售条件流
通股/非流通股
高管锁定股         -           -         5,772,533      5,772,533    5.06
首发前限售股     85,530,000   75.00     -33,303,000     52,227,000   45.80
二、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
三、总股本     114,040,000   100.00       -           114,040,000   100.00
注: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公司出具的数据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
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公司本次解
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做出的承诺;截至核
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
公司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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