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汽车”或“公司”)独立
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长安汽车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交了上
述议案的相关资料,我们详细审阅了上述资料,基于我们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公司纪委书记华騳骉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纪委书记职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董事会提供的蒲星川先生的个人简历,我们认为
蒲星川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协调、执行能力,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
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
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
未解除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事项的审议、表决等程序合法、
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任晓常 卫新江 曹兴权
杨新民 李克强 丁 玮
汤谷良 张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