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管理制度》《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天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我们对第二届
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公司需要,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经过对被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等情况的充分了解,我们认
为被聘任人员符合担任职务的任职要求,且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具备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张超先生担任公司总经
理,聘任陈建先生、陈从禹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聘任侯光莉女士担任公司财
务总监。
二、《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公司需要,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经过对杨芹芹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等情况的充分了解,我们认为
杨芹芹女士符合担任职务的任职要求,且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
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具备担任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资格和能力。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杨芹芹女士为公司董事
会秘书。
三、《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地区的
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等综合确定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整体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