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博: 中信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3-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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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负责审慎的态度,对
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事由充分,调整程序合
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含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期间的描述
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3 月 3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禁
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
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
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
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
立、建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升公司整体凝聚
力;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3 月 3 日,授予价
格为 42.16 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80 万股第一类限制
性股票,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1 名激励对象授予 23.12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章之旺    马飞    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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