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贵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昆山科
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券报》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包
括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登
记方法等内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3 月 3 日下午 14:00 在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新星南路 155
号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3 日
年 3 月 3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为 5 名,持有公司股份 148,439,56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6303%。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3 年 2 月 24
日下午交易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
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6 名,持有公司股份 13,361,271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2.3970%。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持有公
司股份 161,800,8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0273%。
经本所律师验证,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
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
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表
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61,800,833 股,同意 161,720,733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04%;反对 80,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96%;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61,800,833 股,同意 161,720,833 股,占有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0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281,2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4012%。
徐金根当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61,800,833 股,同意 161,720,833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0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281,2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4012%。
TAN CHAI HAU 当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61,800,833 股,同意 161,720,833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0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281,2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4012%。
骆红震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61,800,833 股,同意 161,800,833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361,2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
刘元亮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61,800,833 股,同意 161,720,833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0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281,2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4012%。
袁秀国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61,800,833 股,同意 161,720,833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0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281,2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4012%。
许金道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61,800,833 股,同意 161,800,833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361,2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
王树林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四)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61,800,833 股,同意 161,720,833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0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281,2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4012%。
瞿海娟当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61,800,833 股,同意 161,800,833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361,2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
范玉琴当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