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福建圣农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福建圣农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等有关规定及要求,作为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及《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
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
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对 180 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 22 名预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届满后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
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和股份上市手续。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何秀荣 王 栋 杜兴强
二○二三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