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90 证券简称:成飞集成 公告编号:2023-002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变更
会计政策,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等内容,其中第一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
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
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6 号》要求
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
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
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
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
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
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
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
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
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
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
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
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规定和
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况。
特此公告。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