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
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黄芬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进行了调查和了解,经核查,黄芬女
士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
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在禁入期的情况。
本次聘任程序及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此次聘任财务总监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
们一致同意聘任黄芬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睿锋 武四化
陆培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