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国机精工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
了公司拟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子公司洛阳轴承研究所有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
立公司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的,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
述,我们同意将《关于参股通用机械关键核心基础件创新中心(安
徽)有限公司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
见签字页)
王怀书 王波
孙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