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吉峰科技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
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当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
本次发行事宜于 2022 年 5 月 15 日分别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吉峰
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律
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吉峰
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以下
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由于注册制全面实施,现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中国境
内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
规定,及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3 年 1 月 9 日下发的审核函〔2023〕020007
号《关于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三轮审核
问询函》(以下简称《三轮问询函》)的要求,更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以下合称前期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
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在前期法律意见书中所用
名称之简称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发行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生的、与本
次发行相关的事实,对前期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进行的修改补充或进一步说明,
对于前期法律意见书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重复披露。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前期法律意见书的修改补充或进一步说明,并构成前期法
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
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
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
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
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或复核等方式
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
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前期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
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
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
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
行所制作的《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审核要求引
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
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中国境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 《三轮问询函》
:发行人本次拟采用定价发行方式,
向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四川五月花拓
展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月花拓展”
)发行 11,400.00
万股,约占现有股份数量的 30%。公司控股股东四川特驱教
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驱教育”)目前通过直接持股
及与王新明等主体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等,合计持有
公司 23.86%的表决权,在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相关表决权
委托自动解除;王新明作为表决权委托方,其持有的发行人
股票质押比例为 80.61%。本次发行对象五月花拓展认购资金
来源为特驱教育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特驱教育资金包括存
款余额 21,004.57 万元,经营所得每年收入约 1.8 亿元,对
四川五月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月花企管”
)应
收款 62,966.62 万元,五月花企管资金来源于相关房地产开
发项目的销售回款。此外,本次发行对象五月花拓展的穿透
股权结构显示,四川特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
驱投资”
)的股东四川德盛荣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
盛荣和”
)于 2022 年 5 月 6 日新进;德盛荣和的控制人为王
德根,王德根同时持股五月花投资;德盛荣和出具《承诺函》,
承诺持有的特驱投资股权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完
成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对外转让;五月花投资出具《承诺函》
,
其穿透至最终持股自然人的股权结构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
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发生变更。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1)结合表决权委托自动解除的具
体条件、
“股票发行完成”的具体认定标准,说明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因本次认购可能致使拥有公司权益
的比例超过 30%的情形,是否需要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要约收购豁免、股份锁定等
程序;
(2)结合特驱教育及五月花企管资产负债、经营成果、
现金流量等业绩情况,五月花企管主要房地产开发项目及销
售回款的情况,说明相关主体是否具备相应资金实力,本次
发行方案是否合理、谨慎,本次发行对象相关资金来源是否
充足,是否存在过度融资的情形,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
准确、完整;
(3)五月花投资代表其上层自然人股东作出承
诺的法律约束力、可操作性,对应自然人股东未作出明确承
诺的原因及合规性;德盛荣和入股特驱投资的原因及合理性、
是否存在突击入股及理由;王德根同时作为五月花投资、德
盛荣和的股东,在五月花投资承诺其股权结构 18 个月内不
变更的情况下,德盛荣和承诺锁定期为六个月的合法合规性;
(4)结合王新明质押发行人股票所获资金的具体用途、质押
期限、所担保的主债权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及主体、合同
期限、合同金额、补充担保条款等),说明相关主债权是否即
将届至,是否能够获得展期,是否存在需要补充担保的情形,
王新明用于偿还债务或补充担保的资金具体来源,是否存在
控制权变动的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1)
(3)
(4)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2)并发表明确
意见。
(一) 结合表决权委托自动解除的具体条件、
“股票发行完成”
的具体认定标准,说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因本次认
购可能致使拥有公司权益的比例超过 30%的情形,是否需要根据《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要约收购豁免、股份
锁定等程序
根据王新明、王红艳及山南神宇与特驱教育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表
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王新明、王红艳及山南神宇将持有的全部吉峰科技
权)在委托期限内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特驱教育行使。委托期限:就拟转让并委托
股份1而言,委托期限为委托生效之日起至拟转让并委托股份完成转让之日,就剩
余委托股份而言,委托期限为委托生效之日起至以下 3 个时间点中的较早者:
(1)受托方的控股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认购对象,在其
认购的股份在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登记并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之日;
(2)受托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 《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拟转让并委托股份系指王新明及
山南神宇向特驱教育转让的合计吉峰科技 2%股份;剩余委托股份系指王新明及山南神宇剩余持有的吉峰
科技 13.22%股份及王红艳持有的吉峰科技 8.64%股份。
方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第 5.20 条的约定经受让委托方所持有的吉峰科技一定
数量的股份并成为吉峰科技第一大股东之日;
(3)受托方以其他方式(包括二级
市场增持、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成为吉峰科技第一大股东之日。委托期限内,
委托不可撤销。在委托期限内,王新明、王红艳、山南神宇有权按协议约定减持
委托股份,减持部分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在减持时终止。
根据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第 2.1 条约定,“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
定,将用于解除该《股份转让协议》项下部分目标股份质押的资金 1.7 亿元转入
受托方与上市公司开立的共管账户 2、将本次股转定金人民币 2,000 万元支付
至转让方王新明账户及《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该合同
生效条件未约定登记等其他手续,且《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之
补充协议》亦未约定该合同项下的表决权委托需额外履行登记等其他手续。根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
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
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经核查,
《表决权委托协议》第 2.1 条
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均已成就,且《民法典》《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进行表决
权委托未有应履行登记等其他手续的规定,因此,《表决权委托协议》及协议约
定的表决权委托均已于当时生效,无需履行登记等其他手续。
经检索相关 A 股上市公司案例,部分上市公司如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SZ.300461,以下简称田中精机)、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Z.002554,
以下简称惠博普)、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Z.300540,以下简称蜀道
装备或深冷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存在表决权委托截止时
间安排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登记完成之日”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完成之日”
的情形,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一。
根据上述案例,吉峰科技与田中精机、惠博普、蜀道装备在实际控制人变更
过程中存在“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表
决权委托解除或终止的条件均包含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登记,其中
吉峰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登记之日即为发行对象“成为第一大股东之
日”,田中精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登记之日即为上海翡投“持有的田中精
机的股份比例不低于 24.93%之日”,案例具有较强的可比性。
根据发行人的公告文件、王新明和山南神宇出具的《关于减持计划实施情况
的说明》及交易资料,截至 2021 年 3 月 12 日,王新明和山南神宇通过大宗交易
方式向特驱教育合计转让吉峰科技股份 7,604,808 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2%,
该等股份已过户登记至特驱教育名下,该等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已终止。
王新明、王红艳及山南神宇与特驱教育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出具《确认函》,
确认“就王新明、王红艳、山南神宇合计持有的吉峰科技 83,107,787 股股份(占
吉峰科技总股本的 21.86%),其对应的表决权自四川特驱全资子公司五月花拓展
作为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且其认购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完成登记并成为吉峰科技第一大股东之日(即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委
托期限有效期届满,四川特驱不再拥有该等股份对应表决权。”
根据特驱教育、五月花投资及汪辉武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出具的《说明》,
“除五月花拓展拟通过本次发行认购吉峰科技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外,汪辉武、五
月花投资、四川特驱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不存在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
竞价交易等方式增持吉峰科技股票的计划或安排。”因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不存在《表决权委托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可
以触发委托期限终止的第(2)、
(3)项情形;
《表决权委托协议》
《表决权委托协
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剩余委托股份的委托期限自五月花拓展作为本次发行认购
对象认购的股份在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登记并成为第一大股东之日起终止。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权结构及表决权情况
如下:
向特定对象发行后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特驱教育 760.48 1.54% 1.54%
五月花拓展 11,400.00 23.07% 23.07%
王新明 4,284.02 8.67% 8.67%
王红艳 3,283.80 6.64% 6.64%
山南神宇 742.96 1.50% 1.50%
王新明及其一致行动人
(除收购方外)合计
其他 A 股股东 28,952.78 58.58% 58.58%
总股本 49,424.04 100.00% 100.00%
根据发行人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的前十大股东名册,除特驱教育及其一致
行动人王新明、王红艳、山南神宇外,前十大股东中其余股东持股比例均在 1.5%
以下,股权分布较分散。本次发行完成后,汪辉武通过特驱教育及五月花拓展合
计控制发行人 24.6%的股份,明显高于王新明及其一致行动人王红艳、山南神宇
合计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比例 16.82%,其余 A 股股东持股比例将被进一步稀释。
因此,本次发行的股份登记完成之日,五月花拓展持有发行人 23.07%股份,五月
花拓展即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
基于上述,
《表决权委托协议》
《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剩余委
托股份的委托期限自五月花拓展作为本次发行认购对象认购的股份在登记结算
公司完成登记并成为第一大股东之日(即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终止。因此,
“股
票发行完成”系指五月花拓展认购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在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登记
并成为第一大股东。
的比例超过 30%的情形,是否需要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要约收购豁免、股份锁定等程序
根据王新明、王红艳及山南神宇与特驱教育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出具的《确
认函》,确认“任何情况下,四川特驱实际控制表决权的股份不会同时包括表决
权委托所涉股份和五月花拓展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份。”根据特驱教育、五月
花投资、汪辉武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出具的《说明》,
“除五月花拓展拟通过本次
发行认购吉峰科技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外,汪辉武、五月花投资、四川特驱及其控
制的企业目前不存在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等方式增持吉峰科
技股票的计划或安排。于本次发行完成之日,汪辉武及其控制的企业实际控制的
表决权不会超过吉峰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不会出现拥有吉峰科技权益
的比例超过 30%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 年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召集
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
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第三十五条规定,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办理股
东大会股东登记时根据证券结算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查验各股东的营业执照(或
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如存在表决权委托的,须查验相关表决权
委托协议等证明资料;如若委托方现场出席股东大会,其已委托表决权的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如若委托方进行网络投票,受托方进行
现场投票,其已委托表决权的股份通过网络投票的结果亦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自上述表决权委托生效
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王新明、王红艳及山南神宇未曾以股东身份出席
股东大会并投票。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预案》《募集说明书》及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文件,本次发行完成
前,特驱教育实际控制吉峰科技 23.86%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特驱教育及五月
花拓展合计持有吉峰科技 24.60%股份,未达 30%的比例。特驱教育及五月花拓展
已就受让发行人股份、接受表决权委托、本次发行前后的权益变动情况等进行了
详细披露,特驱教育及五月花拓展已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履行了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本次认购可能致使拥有公司权益的比例超过 30%的情形,无
需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要约收购豁免、
股份锁定的程序。
(二) 五月花投资代表其上层自然人股东作出承诺的法律约
束力、可操作性,对应自然人股东未作出明确承诺的原因及合规性;
德盛荣和入股特驱投资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突击入股及理由;
王德根同时作为五月花投资、德盛荣和的股东,在五月花投资承诺其
股权结构 18 个月内不变更的情况下,德盛荣和承诺锁定期为六个月
的合法合规性
对应自然人股东未作出明确承诺的原因及合规性
五月花投资于 2022 年 7 月 8 日出具《承诺函》,承诺“本公司穿透至最终持
股自然人的股权结构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发生
变更。”
根据五月花投资的最新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五月花投资的股东为汪辉武、付文革、王德根。汪辉武、王德根、
付文革分别于 2023 年 1 月 10 日、2023 年 1 月 9 日出具《说明》,“本人作为五
月花投资的股东,知悉五月花投资出具的上述《承诺函》,上述承诺有助于推动
本次发行工作,有助于规范股东投资行为和维护股东合法权益,认可相关承诺的
法律约束力,将遵守并配合五月花投资执行上述承诺,上述承诺具有可操作性。”
五月花投资股东汪辉武、王德根、付文革分别于 2023 年 1 月 10 日、2023 年
至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对外转让。”
基于上述,五月花投资代表其上层自然人股东作出相关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
可操作性,对应自然人股东已分别作出明确承诺。
根据特驱投资、华西希望、普华农业、德盛荣和及王德根出具的说明、特驱
投资和华西希望 2021 年度审计报告,德盛荣和入股特驱投资的原因为王德根为
职业经理人,自特驱投资 2005 年设立时即通过普华农业间接持有特驱投资股权,
设立后曾长期担任特驱投资总裁。随着特驱投资的持续发展,特驱投资 2021 年
度营业收入达到华西希望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的 90%以上,而华西希望控股股
东陈育新目前已过古稀之年,综合考虑自身年龄以及对王德根经营管理能力的信
任与认可等因素,同意王德根增加在特驱投资的持股比例,经与特驱投资股东协
商一致对股权结构进行调整,同意王德根 100.00%持股的德盛荣和增资成为特驱
投资的股东。特驱投资本次股权变更系基于特驱投资管理、业务等层面考虑做出
的决策,不存在规避吉峰科技本次发行相关规定的意图。
基于上述,德盛荣和入股特驱投资系基于特驱投资管理、业务等层面考虑做
出的决策,具有合理性,不存在突击入股的情形。
权结构 18 个月内不变更的情况下,德盛荣和承诺锁定期为六个月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特驱教育的最新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特驱教育股东为五月花投资、特驱投资,董事会由 3 名董事构成,其
中,五月花投资持股 50.50%,委派 2 名董事;特驱投资持股为 49.50%,向特驱
教育委派 1 名董事;五月花投资为特驱教育的控股股东。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 18 个月内
不得转让。五月花投资作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于 2022 年 7 月 8 日出具《承诺
函》,承诺 “本公司穿透至最终持股自然人的股权结构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
发行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发生变更。”此外,特驱教育和五月花投资于 2023
年 2 月 8 日出具《承诺函》,承诺“特驱教育的股权结构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本
次发行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发生变更。”
经 本 所 律 师 在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五月花投资的股权结构为汪辉武持股 96%,王德根、付文革各持股 2%;特驱投资
的股权结构为华西希望持股 49%,普华农业持股 40.09%,德盛荣和持股 10.91%;
德盛荣和由王德根持股 100%;因此,王德根直接持有五月花投资 2%的股权以及
通过德盛荣和持有特驱投资 10.91%的股权。
特驱投资为特驱教育的少数股东,德盛荣和为特驱投资的少数股东,德盛荣
和参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于 2022 年 7 月 8 日出具《承诺函》,承诺
“本公司持有的特驱投资股权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 6 个月
内不对外转让”。德盛荣和及王德根于 2023 年 1 月 10 日出具《补充说明及承诺
函》
,承诺“德盛荣和持有的特驱投资股权自《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完成
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对外转让。”因此,德盛荣和作出的锁定承诺已与五月花投资
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五月花投资代表其上层自然人股东作出相关承诺
具有法律约束力、可操作性,对应自然人股东已分别作出明确承诺;德盛荣和入
股特驱投资系基于特驱投资管理、业务等层面考虑做出的决策,具有合理性,不
存在突击入股的情形;德盛荣和作出的锁定承诺已与五月花投资一致,均为十八
个月,合法合规。
(三) 结合王新明质押发行人股票所获资金的具体用途、质押
期限、所担保的主债权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及主体、合同期限、合
同金额、补充担保条款等)
,说明相关主债权是否即将届至,是否能
够获得展期,是否存在需要补充担保的情形,王新明用于偿还债务或
补充担保的资金具体来源,是否存在控制权变动的风险
权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及主体、合同期限、合同金额、补充担保条款等)
根据王新明、王红艳及山南神宇与特驱教育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表
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王新明、王红艳及山南神宇将持有的全部吉峰科技
权)在委托期限内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特驱教育行使。根据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发
行人《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
明细数据表》、发行人公告文件、发行人提供的山南神宇工商档案及王新明的说
明,王红艳为王新明的配偶,山南神宇为王新明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普通合伙
人的有限合伙企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王新明所持发行人股份部
分存在质押外,王红艳和山南神宇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情形。
根据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发行人《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合并普通
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以及发行人相关公告、发行人提供
的相关质押协议、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及解除证券质押登记通知等资料及王新明出
具的《说明》及《补充说明》,截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王新明持有的发行人
占王新明、王红艳及山南神宇所持发行人股份合计数的 46.97%,具体质押情况
如下:
(1) 质押融资资金的具体用途、质押期限等基本情况:
质押
质押担保
序 出质 质押合 质押股份数 平仓 融资
质权人 本金金额 质押期限
号 人 同编号 (股) 条件 资金
(万元)
用途
以主合同的
家庭
爱尔医疗 约定为准
王新 不涉 及个
明 及 人支
有限公司 12 月 11 日
出
起至 2023
质押
质押担保
序 出质 质押合 质押股份数 平仓 融资
质权人 本金金额 质押期限
号 人 同编号 (股) 条件 资金
(万元)
用途
年 12 月 10
日止)
本合同项下
的股权质押
自其在有关
家庭
登记机构办
王新 202209 不涉 及个
明 14-3 及 人支
起设立,至
出
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
次日起三年
被担保的主
CD17 债权发生期
华夏银行 发行
(个人 间为 2022
王新 股份有限 不涉 人生
明 公司成都 及 产经
金沙支行 营
日
中国农业 月 23 日起
发行
银行股份 511007 至 2023 年
王新 不涉 人生
明 及 产经
成都西区 00200 (最高额担
营
支行 保债权的确
定期间)
中国农业 月 27 日起
发行
银行股份 511007 至 2023 年
王新 不涉 人生
明 及 产经
成都西区 00033 (最高额担
营
支行 保债权的确
定期间)
成都中小 成担司 2023 年 1 发行
王新 企业融资 质字 不涉 月 30 日至 人生
明 担保有限 235008 及 2024 年 1 产经
责任公司 9号 月 29 日 营
合计 39,032,328 35,537 / / /
(2) 质押融资所担保的主债权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授信/借款/承兑合同及其担保协议等资料及发行人
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王新明上述股份质押所担保的现行有效
的主债权情况具体如下:
序 借款 主债权合同名 合同金额
债权人 合同期限 补充担保条款
号 人 称及编号 (万元)
爱尔医疗
王新 《借款展期协 2023.12.10
明 议书二》 (展期时
有限公司
限)
一年,自银
行回单确认
《借款合同》
王新 资金划出之
明 日起算(签
订日期:
自双方签署
之日
华夏银行 《银行承兑协
(2023.1.3
发行 股份有限 议》
人 公司成都 (CD172012023
本协议下所
金沙支行 0001)
有业务结清
“第七条 甲方的承诺与保证”之
时自动终止
“7.9 如甲方或担保人发生乙方
自双方签署
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事
之日
华夏银行 《银行承兑协 件,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
(2023.1.11
发行 股份有限 议》 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成因其他原
人 公司成都 (CD172012023 因导致偿债能力下降,或担保人
本协议下所
金沙支行 0002) 在与乙方之间的合同包括其他担
有业务结清
保类合同项下发生违约,或抵押
时自动终止
财产、质押财产贬值、毁损、灭
自双方签署
失,致使担保能力减弱或丧失
之日
华夏银行 《银行承兑协 时,甲方保证按乙方要求提供或
(2023.1.17
发行 股份有限 议》 增加保证金、更换担保人或提供
人 公司成都 (CD172012023 新的抵押财产、质押财产。否
本协议下所
金沙支行 0004) 则,乙方有权提前采取保全措
有业务结清
施。
”
时自动终止
自双方签署
华夏银行 《银行承兑协
之日
发行 股份有限 议》
人 公司成都 (CD172012023
)起生效,
金沙支行 0005)
本协议下所
序 借款 主债权合同名 合同金额
债权人 合同期限 补充担保条款
号 人 称及编号 (万元)
有业务结清
时自动终止
自双方签署
之日
华夏银行 《银行承兑协
(2023.2.15
发行 股份有限 议》
人 公司成都 (CD172012023
本协议下所
金沙支行 0006)
有业务结清
时自动终止
自双方签署
之日
华夏银行 《银行承兑协
(2023.2.22
发行 股份有限 议》
人 公司成都 (CD172012023
本协议下所
金沙支行 0008)
有业务结清
时自动终止
华夏银行 《银行承兑协
发行 股份有限 议》 2022.11.1-
人 公司成都 (CD172012022 2023.4.30
金沙支行 0037)
华夏银行 《银行承兑协
发行 股份有限 议》 2022.11.9-
人 公司成都 (CD172012022 2023.5.9
金沙支行 0040)
华夏银行 《银行承兑协
发行 股份有限 议》 2022.11.17-
人 公司成都 (CD172012022 2023.5.17
金沙支行 0041)
华夏银行 《银行承兑协
发行 股份有限 议》 2022.11.22-
人 公司成都 (CD172012022 2023.5.22
金沙支行 0042)
华夏银行 《银行承兑协
发行 股份有限 议》 2022.11.30-
人 公司成都 (CD172012022 2023.5.30
金沙支行 0043)
华夏银行 《银行承兑协
发行 股份有限 议》 2022.12.8-
人 公司成都 (CD172012022 2023.6.8
金沙支行 0044)
序 借款 主债权合同名 合同金额
债权人 合同期限 补充担保条款
号 人 称及编号 (万元)
人 股份有限 议》 2023.6.8
公司成都 (CD172012022
金沙支行 0045)
中国农业 “第三条 基本条款”之“3.10.2
《流动资金借 一年(自
银行股份 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之“
(3)
发行 款合同》 2022 年 5 月
人 5101012022000 发放日期
成都西区 或者债务履行情形的,或者保证
支行 人发生停产、歇业、注销登记、
中国农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销
《流动资金借 一年(自
银行股份 以及重大经营亏损等可能导致其
发行 款合同》 2022 年 6 月
人 5101012022000 发放日期
成都西区 的情形,或者作为借款担保的抵
支行 押物、质押物价值减少、意外毁
损或灭失等危及担保实现情形
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限期
改正、落实债权保障措施、提供
其他有效担保,或者调减、撤销
借款人借款额度、停止发放借
款、宣布本合同及其他合同项下
借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借款
等”
;
“第五条 法律责任”之“5.1 借
款人的下列行为,均构成违约:
(1)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
(2)未履行本合同第二条所作的
中国农业 承诺;
《流动资金借 一年(自
银行股份 (3)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
发行 款合同》 2022 年 6 月
人 5101012022000 发放日期
成都西区 (4)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借款
支行 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合同项下
义务的,贷款人宜布借款人构成
违约的;
(5)借款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
行合同的其他情形。
解除本合同以及双方签订的其他
合同:
(1)借款人或者保证人违约;
(2)借款人或者保证人还款能力
可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抵押物、质押物可能遭受重
大损害或者价值减损;
序 借款 主债权合同名 合同金额
债权人 合同期限 补充担保条款
号 人 称及编号 (万元)
(4)国家政策发生可能对借款安
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调整;
(5)借款人对其他债权人发生重
大违约;
(6)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可以
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
述情形的,贷款人可以采取以下
救济措施:
(1)要求借款人、担保人限期纠
正违约行为或者其他不利于借款
安全的情形,落实其他债务保障
措施或者提供其他有效的担保;
……”
中国农业
《商业汇票银 “第六条 申请人承诺”之“10、
银行股份
发行 行承兑合同》 2022.9.2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人出现停产、
人 5118012022000 2023.3.14 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
成都西区
支行
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或者
中国农业
《商业汇票银 作为本合同项下担保的抵押物、
银行股份
发行 行承兑合同》 2022.9.29- 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损,申请
人 5118012022000 2023.3.22 人应当及时提供承兑人认可的其
成都西区
”
支行
“第九条 担保”之“2、若借款
人或担保人发生贷款人认为可能
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事件,或担保
合同变为无效、被撤销或解除,
或借款人、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
中国银行 《流动资金借 实际提款日
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
吉峰 股份有限 款合同》2023 (自 2023 年
聚农 公司成都 年中青中小借 1 月 30 日起
因其他原因而可能影响其履约能
青羊支行 字 002 号 90 日内提清
力,或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或与贷
借款)起算
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
约,或担保物贬值、毁损、灭
失、被查封,致使担保价值减弱
或丧失时,贷款人有权要求,且
根据该借款合同对应的《最高额质押反担保合同》约定,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吉峰聚农
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签订《委托最高额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成
担司委字 22350089 号)
,王新明愿意为前述担保责任向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质押反担
保。
序 借款 主债权合同名 合同金额
债权人 合同期限 补充担保条款
号 人 称及编号 (万元)
借款人有义务提供新的担保、更
换保证人等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
务。
”
的情形
(1) 相关主债权是否即将届至,是否能够获得展期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授信/借款/承兑合同及其担保协议等资料及发行人
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王新明股份质押所担保的主债权涉及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沙支行两
家银行,除上表第 9-13、16、19、20 项主债权即将于三个月内到期外,其他主
债权均不存在在最近三个月内到期的情形。即将于三个月内到期的主债权情况如
下:
① 关于上表第 9-13 项,发行人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沙支行签订
的《银行承兑协议》即将分别于 2023 年 4 月 30 日、2023 年 5 月 9 日、2023 年
万元。
经本所律师访谈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沙支行工作人员,华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沙支行对吉峰科技现行有效最高授信金额为 13,000 万元,授
信净额为 6,500 万元,授信期限为 2022 年 10 月-2023 年 10 月。吉峰科技与该
银行签署的《银行承兑协议》到期后,双方签署等额银行承兑协议或进行协议展
期不存在障碍,该银行将不会要求吉峰科技提供补充担保。
② 关于上表第 16、19、20 项,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
区支行签订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即将分别于 2023 年 5 月、2023 年 3 月
经本所律师访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支行工作人员,“我行
对吉峰科技在 2021 年的授信额度是 15,750 万元,授信期限为 2021 年 11 月-
申请,由于疫情及农行内部审批等原因,目前续期授信还在审批过程中。由于吉
峰科技在农行的资信情况良好,预计近期可以通过审批,到期后不能取得展期的
风险较小,未取得续期授信的影响为暂时无法办理新增的授信,存量业务不受影
响。”
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支行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向发行
人出具的《情况说明》,
“贵公司在与我行合作期间资信情况良好,不存在贷款逾
期未归还或其他影响资信情况的情形。截至本情况说明出具日,贵公司在我行授
信相关的担保价值已覆盖授信额度,我行不存在要求贵公司提供补充担保的情形。
贵公司向我行申请的续期授信正在办理过程中,因贵公司在我行的资信情况良好,
取得续期授信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2) 相关主债权是否需要补充担保
如上所述,王新明与爱尔医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武德签订的借款协议
不存在补充担保相关约定。根据王新明于 2023 年 1 月 16 日出具的《说明》,
“截
至本说明出具日,爱尔医疗、成都武德、华夏成都金沙支行、农行西区支行均未
要求本人就前述质押担保相关主债权提供补充担保”。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授信/借款/承兑合同及其担保协议等资料及发行人
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王新明股份质押所担保的发行人与相关
授信人/借款人/承兑人签署的授信协议/借款协议/银行承兑协议等主债权除存
在王新明股份质押外,还存在其他关联方抵押担保、保证担保等担保措施,具体
情况详见附件二。
根据发行人的年度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以及发行人的说明,王新明长期为
发行人生产经营融资提供股份质押担保以支持发行人的业务经营,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王新明为发行人生产经营融资提供股份质押担保的实际债务本
金合计 19,870.87 万元。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于 2021 年 3 月变更后,
王新明仍为发行人银行融资提供股份质押担保,同时新任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也为发行人银行融资提供担保和进一步的资金支持;在新任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的支持下,发行人母公司向银行融资余额逐年下降,2020 年末、2021 年末母
公司银行融资余额(包含长期借款、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分别为 52,778.90 万
元、30,849.98 万元,2022 年末银行融资余额进一步下降,偿债压力有所下降,
王新明股份质押风险得到较大缓解。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于 2023 年 1 月 11 日出具的发行人《企业征信报
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沙支行工
作人员,发行人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沙支行合作期间资信情况良好,
不存在贷款逾期未归还或其他影响资信情况的情形。在现有授信有效期内,华夏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沙支行不会要求债务人提供补充担保。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沙支行未要求发行人补充担保。同
时对于发行人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沙支行正在履行的主债权合同,债
务人已采取多种担保方式,现有担保价值已覆盖授信额度。
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支行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向发行
人出具的《情况说明》,
“截至本情况说明出具日,贵公司在我行授信相关的担保
价值已覆盖授信额度,我行不存在要求贵公司提供补充担保的情形。”根据发行
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
支行不存在要求发行人补充担保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王新明质押发行
人股份所担保的主债权除上述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支
行相关债权即将到期外,其他主债权不存在最近三个月内即将到期的情形;发行
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支行相关债权到期后取得续期授信不
存在实质性障碍;王新明质押发行人股份所担保的主债权不存在需要补充担保的
情形。
的风险
(1) 王新明用于偿还债务或补充担保的资金具体来源
根据王新明于 2023 年 1 月 16 日出具的《说明》,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人
持有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峰科技)42,840,191 股股份,
占吉峰科技股份比例的 11.27%,其中 37,532,328 股已质押,占所持吉峰科技总
股本的 87.61%。本人配偶王红艳持有吉峰科技 32,838,000 股股份,占吉峰科技
总股本的 8.64%,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本人及家庭财务状
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即使未来被要求偿还债务或补充担保,本人
亦可通过资产处置变现、银行贷款等多种方式进行资金筹措,保证偿债能力,亦
可通过自有资产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提供补充担保”。根据王新明于 2023 年
“……以 2023 年 1 月 20 日为基准日计算吉峰科技
前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算术平均价为 4.77 元/股,前述本人及本人配偶持有的
吉峰科技股票市场价值为 36,087.15 万元,未质押的吉峰科技股票市场价值为
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计借款 3,000 万元的债务外,本人及本人配偶不存在其他
大额负债(大额负债系指金额在 100 万元及以上),且不存在到期债务未偿还的
情形。
”
(2) 是否存在控制权变动的风险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王新明上述股份质押中,28,500,000 股股
份是为发行人融资提供质押担保,占王新明全部质押股份的 73.02%。如上所述,
发行人该等融资除存在王新明股份质押外,还存在其他关联方抵押担保、保证担
保等担保措施。
根据王新明与上述债权人签订的股份质押协议,王新明向上述债权人提供的
股份质押未设置平仓线,仅约定在质押物价值相应减少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出质
人补充提供相应担保,或债权人可以依约定方式实现质权等条款。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王新明上述质押股份因股价波动被强制平仓或被处置的风险较
小。
① 王新明个人信用情况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于 2023 年 1 月 11 日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王新明信用良好,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逾期的情形。
根据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发行人截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的《证券质押及司法
冻结明细表》,王新明质押的发行人股票不存在司法冻结的情形。经本所律师在
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
网(http://zxgk.court.gov.cn/zhixing/)、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
布 与 查 询 网 ( http://zxgk.court.gov.cn/shixin/ )、 12309 中 国 检 察 网
(https://www.12309.gov.cn/)等公开网站查询及王新明于 2023 年 2 月 9 日出
具的《补充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王新明不存在诉讼或仲裁纠
纷,未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应措施
为避免吉峰科技控制权变动的风险,特驱教育承诺:
“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
如王新明质押的吉峰科技股份出现平仓或被处置的风险,本公司将采取为王新明
提供借款、提供担保等措施,以避免王新明质押的吉峰科技股份被平仓或处置。”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汪辉武的说明,如特驱教育出现需履行上述承诺的情
况,除特驱教育自有资金外,汪辉武将为特驱教育提供资金支持,以保证特驱教
育切实履行上述承诺。根据泸州银行个人网上银行的查询结果,截至 2023 年 1
月 12 日,汪辉武在该行存款余额 11,052.35 万元。此外,汪辉武为希望教育集
团有限公司(HK,股份代码 1765,股份简称希望教育)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并实
际控制多家企业。根据希望教育 2022 年年度报告,截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希
望教育收入为 30.43 亿元、净利润为 4.46 亿元,经营状况良好。汪辉武具备相
应的资金实力,特驱教育的上述承诺可得到有效履行。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王新明用于偿还
债务或补充担保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资产处置变现、银行贷款等多种方式,且发行
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相应承诺或措施,发行人不存在控制权变动的风险。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刘 荣
_________________
刘 浒
_________________
赵志莘
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王 玲
年 月 日
附件一:相关 A 股上市公司案例
项目 吉峰科技(SZ.300022) 田中精机(SZ.300461) 惠博普(SZ.002554) 蜀道装备(SZ.300540)
竹田享司、竹田周司; 2、现控股股东:长沙水业集团 2、现控股股东:蜀道交通服务集团
人:王新明、王红艳;
控股股 2、现控股股东:特驱教育;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 集团)
; 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实
东变更 3、现实际控制人:汪辉武;
翡投)
; 3、现实际控制人:长沙市人民 业)
;
情况 4、变动方式:股份转让+表
决权委托+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
权委托+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4、变动方式:股份转让+表决 4、变动方式:股份转让+表决权委
权委托+非公开发行股票。 托+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水业集团与黄松、白明垠等 9
名股东签署《控制权变更框架
协议》
,约定:白明垠在本协议
签署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在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前
提下,将所持惠博普 2.00%股
份(21,416,200 股)以大宗交
易方式转让给长沙水业集团;
黄松、肖荣、王毅刚、王全、
投与田中精机股东竹田享司、 等 8 名股东合计将所持惠博普 谢乐敏及其一致行动人等 8 名自然
驱教育与王新明、山南神
竹田周司、藤野康成以及钱承 8.02%股份(85,859,751 股)以 人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
宇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
林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约定 协议转让方式向长沙水业集 议》,约定谢乐敏及其一致行动人
定特驱教育拟合计受让王
具体实 上海翡投合计受让该等股东持 团转让。黄松、白明垠、肖荣 等 8 名自然人拟向交投实业转让深
新明、山南神宇所持吉峰
施过程 有的田中精机 10,215,443 股 自本协议约定之标的股份转 冷股份 12,133,561 股无限售流通
科技 6.02%股份。
股份(占比 7.83%)
。 让过户且表决委托完成当日, 股股份(占比 9.73%)
。
三方的一致行动关系自动解
除。
水业集团与黄松等 8 名股东签
署《股份转让协议》
,约定长沙
水业集团拟合计受让黄松、肖
荣、王毅刚、王全、潘峰、孙
河生、张海汀和李雪 8 名股东
所持惠博普股份 85,859,751
股(占比 8.02%)
。
新明、王红艳、山南神宇与 投与竹田享司、竹田周司签署 业集团与黄松签署《表决权委 谢乐敏、程源、文向南、张建华、
特驱教育签署表决权委托 《表决权委托和放弃协议》
,约 托协议》,约定黄松将所持惠 崔治祥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约
项目 吉峰科技(SZ.300022) 田中精机(SZ.300461) 惠博普(SZ.002554) 蜀道装备(SZ.300540)
协议,约定王新明、王红 定竹田享司、竹田周司将其合 博普 115,661,850 股股份的表 定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将其持有的
艳、山南神宇将所持吉峰 计 持 有 的 田 中 精 机 决权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全部 协议转让股份以外剩余的全部
科技合计 23.86%(含前述 32,237,178 股股份对应的表 委托给长沙水业集团行使,占 24,587,262 股(占比 19.72%)股份
拟转让并委托股份 6.02%) 决权(占比 24.72%)不可撤销 惠博普总股本的 10.80%。 的表决权独家、无偿且不可撤销地
股份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 地全权委托给上海翡投行使。 本协议所述委托表决权 委托给交投实业行使。
委托特驱教育行使。 其中,5,216,160 股股份 的行使期限为:自《框架协议》 委托期限自《股份转让协议》
委托期限:就拟转让 (占比 4.00%)的委托期限为 约定标的股份完成交割之日 项下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出
并委托股份而言,委托期 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竹田 (含当日)起 12 个月或《框架 让方名下之日开始,至下列情形孰
限为委托生效之日起至拟 享司、竹田周司按照《股份转 协议》所约定的定向增发完成 早发生者届满之日终止:
(1)受让
转让并委托股份完成转让 让协议》约定将该等股份转让 (即定向增发的股份登记至 方通过认购深冷股份非公开发行
之日。 给上海翡投并办理完毕过户登 乙方名下,下同)之日或者定 股份完成之日(即非公开发行的股
就剩余委托股份而 记之日止; 向增发未完成而《框架协议》 份登记至受让方名下)
;(2)受让方
言,委托期限为委托生效 剩余 27,021,018 股股份 股份受让方(即本协议乙方) 持有深冷股份的股份数量超过深
之日起至以下 3 个时间点 (占比 20.72%)的委托期限为 放弃进一步从《框架协议》转 冷股份总股本的 25%;
(3)保留意
中的较早者:
(1)受托方的 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直至田 让方购买股份成为控股股东 见的重大不利影响消除(以会计师
控股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 中精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三者孰早止(因定向增发或 出具专项意见时间为准)后届满 18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认 份完成(以上海翡投通过参与 《框架协议》第五条约定的第 个月;
(4)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委托
购对象,在其认购的股份 田中精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次股份转让办理的原因, 表决。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所获得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 《框架协议》转让方同意可延 根据《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 日为准)
,上海翡投持有的田中 长 12 个月)
,发生《框架协议》 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登记并成为上市公司第一 精机的股份比例不低于 特殊约定的委托期限延长或 人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暨控制
大股东之日;
(2)受托方根 24.93%之日止。 解除的情况除外。 权发生变更的公告》
,“2021 年 1 月
据《股份转让协议》第 5.20 根据《浙江田中精机股份 15 日,蜀道装备收到中国证券登记
条的约定经受让委托方所 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签署投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
持有的吉峰科技一定数量 资框架协议、股份转让协议、 户登记确认书》,本次股份转让事
的股份并成为吉峰科技第 表决权委托和放弃协议暨控制 项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过户完成
一大股东之日;
(3)受托方 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 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4 日,过户数
以其他方式(包括二级市 次表决权委托后,田中精机控 量共计 12,133,561 股,股份性质
场增持、发行股份购买资 股股东变更为翡垚投资,实际 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
产等)成为吉峰科技第一 控制人变更为肖永富先生。 根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大股东之日。 关于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
根据《吉峰三农科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
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 法律意见》
,“谢乐敏及 7 名自然人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 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 12,133,561
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9.73%)
“……《表决权委托协议》 转让给交投实业,且谢乐敏、程源、
生效后,王新明有权向吉 文向南、张建华、崔治祥将其股份
峰科技提名 1 名非独立董 转让后剩余持有的 24,587,262 股
事和 1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占公司总股本的 19.72%)的表决
四川特驱有权向吉峰科技 权委托给交投实业行使之日起,交
提名 2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 投实业取得了公司的控制权,成为
人和 1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蜀道装备的控股股东,四川省国资
上述 6.02%股份办理中登 委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
项目 吉峰科技(SZ.300022) 田中精机(SZ.300461) 惠博普(SZ.002554) 蜀道装备(SZ.300540)
过户手续当日,王新明应
当配合四川特驱召开吉峰
科技董事会会议,在该次
董事会上召集吉峰科技股
东大会,并在 15 日后召开
股东大会,以按照协议约
定完成吉峰科技董事会的
改选工作。各方应促使和
推动四川特驱提名的董事
候选人当选。在王新明和
四川特驱提名的董事候选
人当选董事后,各方将促
使和推动吉峰科技董事会
选举四川特驱推选的候选
人为董事长并作为公司法
定代表人。上述事项完成
后吉峰科技的实际控制人
为汪辉武。……”
业集团与惠博普签署《附条件
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约定
长沙水业集团拟以不超过
驱教育的全资子公司五月 3、2022 年 1 月 5 日,上海翡 21,400 万股股份(最终认购数
花拓展与吉峰科技签署附 投与田中精机签署《附条件生 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的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约定上海 要求为准)
。
议,约定五月花拓展认购 翡投拟认购田中精机本次向特 根据《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
吉峰科技向其发行的 定对象发行股票不超过 限公司关于股东协议转让部 3、2021 年 2 月 8 日,交投实业与
本次发行完成后,特 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的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 认购协议》,约定交投实业以现金
驱教育及其全资子公司五 要求为准)
。 更完成的公告》
,“2019 年 8 月 认购蜀道装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月花拓展将分别持有吉峰 本次发行完成及原实际控 2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 行的股票不超过 3,600 万股。
科 技 7,604,808 股 、 制人放弃表决权后,上海翡投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比 例 分 别 为 1.54% 、 39,909,935 股股份,持股比例 书》,上述协议转让股份的过
根据《控
制权变更框架协议》及《表决
权委托协议》的约定,自本次
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日起,黄松
将其剩余持有的公司 10.80%
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全部委
项目 吉峰科技(SZ.300022) 田中精机(SZ.300461) 惠博普(SZ.002554) 蜀道装备(SZ.300540)
托给长沙水业行使,加之本次
协议转让的股票,长沙水业合
计控制公司 20.82%股份的表
决权。同时,根据《控制权变
更框架协议》约定,黄松、白
明垠、肖荣于前述股权转让过
户及表决权委托完成当日自
动解除一致行动关系。……长
沙水业成为公司控股股东,长
沙市国资委成为公司实际控
制人。
”
驱教育与王新明、王红艳、
业集团与惠博普签署《认购协
山南神宇签署一致行动协
议之补充协议》,约定长沙水
议,约定在协议有效期内,
业集团拟认购惠博普本次非 4、2021 年 4 月 28 日,交投实业与
王新明、王红艳、山南神宇 4、2022 年 1 月 7 日,上海翡
公开发行不超过 321,243,000 蜀道装备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将所持吉峰科技股份对应 投与竹田享司、竹田周司签署
股。 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交投实
的表决权委托给特驱教育 《一致行动协议》
,约定在《表
根据《华油惠博普科技股 业认购蜀道装备 2021 年向特定对
行使的股东权利范围之 决权委托和放弃协议》项下约
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 象发行的 A 股股票不超过 3,600 万
内,王新明、王红艳、山南 定的表决权委托期限内,竹田
告书(修订稿)
》,“根据中国证 股。
神宇当然地与特驱教育保 享司、竹田周司与上海翡投构
监会的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 以本次发行数量上限计算,本
持一致行动,表决意见以 成一致行动关系,表决权委托
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之日,交投
特驱教育的意见为准;协 结束之日,双方的一致行动关
至本次发行前投入的 财务性 实业将持有蜀道装备 48,133,561
议有效期于表决权委托协 系自动终止。
投资金额应从本次募集资金 股股份(占比 29.95%)
。
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表
总额中扣除,因此本次非公开
决权委托期限相同,表决
发 行 不 超 过 310,513,386
权委托期限届满,本协议
股。”
自动解除。
驱教育与王新明、山南神 投与竹田享司、竹田周司签署 监管要求及更为审慎的使用 2021 年 11 月 2 日《关于成都深冷
宇签署股份转让之补充协 《表决权委托和放弃协议之补 募集资金,结合惠博普的实际 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议,约定对各方于 2020 年 充协议》
,约定:将竹田享司、 情况,惠博普将募集资金总额 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
协议进行调整,特驱教育 27,021,018 股股份对应的表 总额 72,349.62 万元,调整为 交投实业直接持有公司 9.73%的股
拟合计受让王新明、山南 决权委托截止时间由“上市公 拟募集资金总额 69,849.62 万 份,通过接受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支
神宇所持吉峰科技股份的 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完 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配公司 19.72%股份的表决权,合计
比 例 由 6.02% 调 整 为 成(以上海翡投通过参与上市 调 整 为 不 超 过 299,783,772 支配公司 29.45%股份的表决权。按
新明、王红艳、山南神宇与 准)
,上海翡投持有的上市公司 长沙水业集团持有惠博普 司 29.95%的股份,且交投实业与谢
特驱教育签署表决权委托 的股份比例不低于 24.93%之 407,059,723 股股份,占惠博 乐敏等 5 名自然人签署的《表决权
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王 日”变更为“上市公司本次向 普发行完成后总股本的 委托协议》同时终止。本次发行前
新明、王红艳、山南神宇合 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登记完成之 29.70%。根据《控制权变更框 后,交投实业持有公司的股份均未
项目 吉峰科技(SZ.300022) 田中精机(SZ.300461) 惠博普(SZ.002554) 蜀道装备(SZ.300540)
计将所持吉峰科技 23.86% 日”;将竹田享司、竹田周司 架协议》,在非公开发行完成 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不会
(含前述拟转让并委托股 所合计持有的 27,021,018 股 之时,长沙水业集团接受的表 触发要约收购。”
份 2.00%)股份的表决权委 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放弃的起算 决权委托即自动解除。因此,
托特驱教育行使。 时间由“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之后, 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1 年
发行股份完成(以上海翡投通 长沙水业集团直接持有惠博 10 月 28 日转发《发行注册环节反
过参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普 29.70%的股权,仍为惠博普 馈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1〕
行股份所获得的股票在深交所 的控股股东。 020279 号)
,针对蜀道装备本次交
上市之日为准)
,上海翡投合计 易提出落实意见,要求补充说明
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不 说明:若长沙水业集团受让股 “本次向控股股东交投实业非公
低 于 24.93% 之 日 ” 变 更 为 份、接受表决权委托的股份和 开发行股票是否依照证券法律法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取得本次发行股份合并计算, 规和证监会规定履行了公司决策
份登记完成之日”
;等。 则发行完成时长沙水业集团 程序,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是
合计拥有惠博普 40.50%表决 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2 权。 若交投实业受让股份、接受表
年 7 月 22 日转发《发行注册 决权委托的股份和取得本次发行
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
(审核函 股份合并计算,则发行完成时交投
〔2022〕020162 号)
,针对田中 实业合计拥有蜀道装备 49.67%表
精机本次交易提出落实意见, 决权。
要求补充说明“本次发行人向
控股股东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否
将导致其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是否已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豁
免。”
新明、王红艳、山南神宇与 6、根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特驱教育签署表决权委托 2022 年 8 月 1 日《关于浙江田
说明: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对 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系由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
《表决权委托协议》第 2.2 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
任公司及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
条委托期限修改为: (二)》,“本次发行前及本次
团有限责任公司以新设合并方式
就拟转让并委托股份而 发行完成后,上海翡投在上市
设立的主体,前述合并的交割日为
言,委托期限为委托生效 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均未达
,自交
之日起至拟转让并委托股 到发行股份的 30%。据此,本
割日起,交投集团与四川省铁路产
份过户登记至受托方名下 次田中精机向上海翡投非公开
--- 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合并
之日。 发行股票不会触发《上市公司
前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
就剩余委托股份而言,委 收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要约
合同、资质以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
托期限为委托生效之日起 收购义务,无需申请豁免。
”
务,由蜀道集团承继、承接或享有。
至以下 3 个时间点中的较
交投实业,后更名为蜀道交通服务
早者:
(1)受托方的控股子 说明:若上海翡投受让股份、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为四川省交
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向特定 接受表决权委托的股份和取得
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
对象发行股份的认购对 本次发行股份合并计算,则发
子公司。
象,在其认购的股份在中 行完成时上海翡投合计拥有田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中精机 45.65%表决权。
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
项目 吉峰科技(SZ.300022) 田中精机(SZ.300461) 惠博普(SZ.002554) 蜀道装备(SZ.300540)
之日,即上市公司本次发
行的股份完成登记之日;
(2)受托方根据《股份转
让协议》第 5.20 条的约定
经受让委托方所持有的吉
峰科技一定数量的股份并
成为吉峰科技第一大股东
之日;
(3)受托方以其他方
式(包括二级市场增持、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等)成为
吉峰科技第一大股东之
日。委托期限内,委托不可
撤销。
监会下发《关于同意浙江田中 券监督管理委员核发《关于核 监督管理委员出具了《关于同意成
--- 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准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 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可[2022]1851 号)
。 (证监许可[2020]3236 号)
。 (证监许可[2021]4068 号)
附件二:相关主债权的担保措施
序 授信/借款合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名 担保本金额
借款人 债权人 担保人/反担保人
号 同名称/编号 称/编号 度(万元)
《最高额保证合同》
五月花投资 6,500
CD17(高保)20210038
《最高额保证合同》
吉峰连锁 6,500
CD17(高保)20210039
宁夏吉峰同德农
《最高额保证合同》
机汽车贸易有限 6,500
华夏银行股 《银行承兑 CD17(高保)20210040
公司
份有限公司 协议》
成都金沙支 (CD1720120 新疆吉峰 6,500
CD17(高保)20210041
行 230001)
《个人最高额保证合
汪辉武 同》CD17(个人高保) 6,500
《个人最高额质押合
王新明 同》CD17(个人高质) 6,500
《最高额保证合同》
五月花投资 6,500
CD17(高保)20210038
《最高额保证合同》
吉峰连锁 6,500
CD17(高保)20210039
宁夏吉峰同德农
《最高额保证合同》
机汽车贸易有限 6,500
华夏银行股 《银行承兑 CD17(高保)20210040
公司
份有限公司 协议》
成都金沙支 (CD1720120 新疆吉峰 6,500
CD17(高保)20210041
行 230002)
《个人最高额保证合
汪辉武 同》CD17(个人高保) 6,500
《个人最高额质押合
王新明 同》CD17(个人高质) 6,500
《最高额保证合同》
五月花投资 6,500
CD17(高保)20210038
《最高额保证合同》
华夏银行股 《银行承兑 吉峰连锁 6,500
CD17(高保)20210039
份有限公司 协议》
成都金沙支 (CD1720120 《最高额保证合同》
机汽车贸易有限 6,500
行 230004) CD17(高保)20210040
公司
《最高额保证合同》
新疆吉峰 6,500
CD17(高保)20210041
序 授信/借款合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名 担保本金额
借款人 债权人 担保人/反担保人
号 同名称/编号 称/编号 度(万元)
《个人最高额保证合
汪辉武 同》CD17(个人高保) 6,500
《个人最高额质押合
王新明 同》CD17(个人高质) 6,500
《最高额保证合同》
五月花投资 6,500
CD17(高保)20210038
《最高额保证合同》
吉峰连锁 6,500
CD17(高保)20210039
宁夏吉峰同德农
《最高额保证合同》
机汽车贸易有限 6,500
华夏银行股 《银行承兑 CD17(高保)20210040
公司
份有限公司 协议》
成都金沙支 (CD1720120 新疆吉峰 6,500
CD17(高保)20210041
行 230005)
《个人最高额保证合
汪辉武 同》CD17(个人高保) 6,500
《个人最高额质押合
王新明 同》CD17(个人高质) 6,500
《最高额保证合同》
五月花投资 6,500
CD17(高保)20210038
《最高额保证合同》
吉峰连锁 6,500
CD17(高保)20210039
宁夏吉峰同德农
《最高额保证合同》
机汽车贸易有限 6,500
华夏银行股 《银行承兑 CD17(高保)20210040
公司
份有限公司 协议》
成都金沙支 (CD1720120 新疆吉峰 6,500
CD17(高保)20210041
行 230006)
《个人最高额保证合
汪辉武 同》CD17(个人高保) 6,500
《个人最高额质押合
王新明 同》CD17(个人高质) 6,500
《最高额保证合同》
华夏银行股 《银行承兑 五月花投资 6,500
CD17(高保)20210038
份有限公司 协议》
成都金沙支 (CD1720120 吉峰连锁 6,500
CD17(高保)20210039
行 230008)
宁夏吉峰同德农 《最高额保证合同》 6,500
序 授信/借款合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名 担保本金额
借款人 债权人 担保人/反担保人
号 同名称/编号 称/编号 度(万元)
机汽车贸易有限 CD17(高保)20210040
公司
《最高额保证合同》
新疆吉峰 6,500
CD17(高保)20210041
《个人最高额保证合
汪辉武 同》CD17(个人高保) 6,500
《个人最高额质押合
王新明 同》CD17(个人高质) 6,500
《最高额保证合同》
五月花投资 6,500
CD17(高保)20210038
《最高额保证合同》
吉峰连锁 6,500
CD17(高保)20210039
宁夏吉峰同德农
《最高额保证合同》
机汽车贸易有限 6,500
华夏银行股 《银行承兑 CD17(高保)20210040
公司
份有限公司 协议》
成都金沙支 (CD1720120 新疆吉峰 6,500
CD17(高保)20210041
行 220037)
《个人最高额保证合
汪辉武 同》CD17(个人高保) 6,500
《个人最高额质押合
王新明 同》CD17(个人高质) 6,500
《最高额保证合同》
五月花投资 6,500
CD17(高保)20210038
《最高额保证合同》
吉峰连锁 6,500
CD17(高保)20210039
宁夏吉峰同德农
《最高额保证合同》
机汽车贸易有限 6,500
华夏银行股 《银行承兑 CD17(高保)20210040
公司
份有限公司 协议》
成都金沙支 (CD1720120 新疆吉峰 6,500
CD17(高保)20210041
行 220040)
《个人最高额保证合
汪辉武 同》CD17(个人高保) 6,500
《个人最高额质押合
王新明 同》CD17(个人高质) 6,500
序 授信/借款合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名 担保本金额
借款人 债权人 担保人/反担保人
号 同名称/编号 称/编号 度(万元)
份有限公司 协议》 CD17(高保)20210038
成都金沙支 (CD1720120 《最高额保证合同》
吉峰连锁 6,500
行 220041) CD17(高保)20210039
宁夏吉峰同德农
《最高额保证合同》
机汽车贸易有限 6,500
CD17(高保)20210040
公司
《最高额保证合同》
新疆吉峰 6,500
CD17(高保)20210041
《个人最高额保证合
汪辉武 同》CD17(个人高保) 6,500
《个人最高额质押合
王新明 同》CD17(个人高质) 6,500
《最高额保证合同》
五月花投资 6,500
CD17(高保)20210038
《最高额保证合同》
吉峰连锁 6,500
CD17(高保)20210039
宁夏吉峰同德农
《最高额保证合同》
机汽车贸易有限 6,500
华夏银行股 《银行承兑 CD17(高保)20210040
公司
份有限公司 协议》
成都金沙支 (CD1720120 新疆吉峰 6,500
CD17(高保)20210041
行 220042)
《个人最高额保证合
汪辉武 同》CD17(个人高保) 6,500
《个人最高额质押合
王新明 同》CD17(个人高质) 6,500
《最高额保证合同》
五月花投资 6,500
CD17(高保)20210038
《最高额保证合同》
吉峰连锁 6,500
CD17(高保)20210039
华夏银行股 《银行承兑 宁夏吉峰同德农
《最高额保证合同》
份有限公司 协议》 机汽车贸易有限 6,500
成都金沙支 (CD1720120 公司
行 220043) 《最高额保证合同》
新疆吉峰 6,500
CD17(高保)20210041
《个人最高额保证合
汪辉武 同》CD17(个人高保) 6,500
序 授信/借款合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名 担保本金额
借款人 债权人 担保人/反担保人
号 同名称/编号 称/编号 度(万元)
《个人最高额质押合
王新明 同》CD17(个人高质) 6,500
《最高额保证合同》
五月花投资 6,500
CD17(高保)20210038
《最高额保证合同》
吉峰连锁 6,500
CD17(高保)20210039
宁夏吉峰同德农
《最高额保证合同》
机汽车贸易有限 6,500
华夏银行股 《银行承兑 CD17(高保)20210040
公司
份有限公司 协议》
成都金沙支 (CD1720120 新疆吉峰 6,500
CD17(高保)20210041
行 220044)
《个人最高额保证合
汪辉武 同》CD17(个人高保) 6,500
《个人最高额质押合
王新明 同》CD17(个人高质) 6,500
《最高额保证合同》
五月花投资 6,500
CD17(高保)20210038
《最高额保证合同》
吉峰连锁 6,500
CD17(高保)20210039
宁夏吉峰同德农
《最高额保证合同》
机汽车贸易有限 6,500
华夏银行股 《银行承兑 CD17(高保)20210040
公司
份有限公司 协议》
成都金沙支 (CD1720120 新疆吉峰 6,500
CD17(高保)20210041
行 220045)
《个人最高额保证合
汪辉武 同》CD17(个人高保) 6,500
《个人最高额质押合
王新明 同》CD17(个人高质) 6,500
《最高额保证合同》
辽宁汇丰 3,300
中国农业银 《流动资金 重庆吉峰农机有 《最高额保证合同》
行股份有限 借款合同》 限公司 51100520220000124
公司成都西 51010120220 四川五阳建筑工 《最高额保证合同》
区支行 002264 程有限公司 51100520220000163
《最高额保证合同》
汪辉武 17,890.2
序 授信/借款合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名 担保本金额
借款人 债权人 担保人/反担保人
号 同名称/编号 称/编号 度(万元)
《最高额保证合同》
五月花投资 17,890.7
德阳吉峰农机汽
《最高额保证合同》
车贸易有限责任 17,890.2
公司
《最高额保证合同》
南充吉峰车辆 17,890.2
绵阳吉峰农机有 《最高额保证合同》
限公司 51100520220000625
《最高额保证合同》
新疆吉峰 17,890.2
凉山吉峰农机汽
《最高额保证合同》
车贸易有限责任 17,890.2
公司
江苏吉峰农机有 《最高额保证合同》
限公司 51100520220000630
四川吉峰汽车贸 《最高额保证合同》
易有限公司 51100520220000631
《最高额保证合同》
云南吉峰 17,890.2
德阳吉峰农机汽
《最高额抵押合同》
车贸易有限责任 1,103.81
公司
《最高额抵押合同》
南充吉峰车辆 1,352.27
《最高额抵押合同》
四川聚力 2,831.64
《最高额抵押合同》
应雪群 2,005.2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
王新明 24,111
同》51100720200000200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
王新明 926
同》51100720230000033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
四川特驱 1,800
同》51100720220000199
德阳吉峰农机汽
《最高额抵押合同》
车贸易有限责任 1,106.21
公司
《最高额抵押合同》
南充吉峰车辆 1,352.27
序 授信/借款合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名 担保本金额
借款人 债权人 担保人/反担保人
号 同名称/编号 称/编号 度(万元)
行股份有限 借款合同》 51100520200001485
公司成都西 51010120220 重庆吉峰农机有 《最高额保证合同》
区支行 003388 限公司 51100520220000124
四川五阳建筑工 《最高额保证合同》
程有限公司 51100520220000163
《最高额保证合同》
汪辉武 17,890.2
《最高额保证合同》
五月花投资 17,890.7
德阳吉峰农机汽
《最高额保证合同》
车贸易有限责任 17,890.2
公司
《最高额保证合同》
南充吉峰车辆 17,890.2
绵阳吉峰农机有 《最高额保证合同》
限公司 51100520220000625
《最高额保证合同》
新疆吉峰 17,890.2
凉山吉峰农机汽
《最高额保证合同》
车贸易有限责任 17,890.2
公司
江苏吉峰农机有 《最高额保证合同》
限公司 51100520220000630
四川吉峰汽车贸 《最高额保证合同》
易有限公司 51100520220000631
《最高额保证合同》
云南吉峰 17,890.2
德阳吉峰农机汽
《最高额抵押合同》
车贸易有限责任 1,103.81
公司
《最高额抵押合同》
南充吉峰车辆 1,352.27
《最高额抵押合同》
四川聚力 2,831.64
《最高额抵押合同》
应雪群 2,005.2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
王新明 24,111
同》51100720200000200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
王新明 926
同》51100720230000033
四川特驱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 1,800
序 授信/借款合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名 担保本金额
借款人 债权人 担保人/反担保人
号 同名称/编号 称/编号 度(万元)
同》51100720220000199
德阳吉峰农机汽
《最高额抵押合同》
车贸易有限责任 1,106.21
公司
《最高额抵押合同》
南充吉峰车辆 1,352.27
《最高额保证合同》
辽宁汇丰 3,300
重庆吉峰农机有 《最高额保证合同》
限公司 51100520220000124
四川五阳建筑工 《最高额保证合同》
程有限公司 51100520220000163
《最高额保证合同》
汪辉武 17,890.2
《最高额保证合同》
五月花投资 17,890.7
德阳吉峰农机汽
《最高额保证合同》
车贸易有限责任 17,890.2
公司
《最高额保证合同》
南充吉峰车辆 17,890.2
绵阳吉峰农机有 《最高额保证合同》
中国农业银 《流动资金 17,890.2
限公司 51100520220000625
发行人 行股份有限 借款合同》
发行人 公司成都西 51010120220 新疆吉峰 17,890.2
区支行 003617
凉山吉峰农机汽
《最高额保证合同》
车贸易有限责任 17,890.2
公司
江苏吉峰农机有 《最高额保证合同》
限公司 51100520220000630
四川吉峰汽车贸 《最高额保证合同》
易有限公司 51100520220000631
《最高额保证合同》
云南吉峰 17,890.2
德阳吉峰农机汽
《最高额抵押合同》
车贸易有限责任 1,103.81
公司
《最高额抵押合同》
南充吉峰车辆 1,352.27
《最高额抵押合同》
四川聚力 2,831.64
序 授信/借款合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名 担保本金额
借款人 债权人 担保人/反担保人
号 同名称/编号 称/编号 度(万元)
《最高额抵押合同》
应雪群 2,005.2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
王新明 24,111
同》51100720200000200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
王新明 926
同》51100720230000033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
四川特驱 1,800
同》51100720220000199
德阳吉峰农机汽
《最高额抵押合同》
车贸易有限责任 1,106.21
公司
《最高额抵押合同》
南充吉峰车辆 1,352.27
《最高额保证合同》
辽宁汇丰 3,300
重庆吉峰农机有 《最高额保证合同》
限公司 51100520220000124
四川五阳建筑工 《最高额保证合同》
程有限公司 51100520220000163
《最高额保证合同》
汪辉武 17,890.2
《最高额保证合同》
南充吉峰车辆 17,890.2
绵阳吉峰农机有 《最高额保证合同》
限公司 51100520220000625
《商业汇票
中国农业银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
银行承兑合 王新明 926
行股份有限 同》51100720230000033
公司成都西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
区支行 同》51100720220000199
《最高额保证合同》
五月花投资 17,890.7
《最高额保证合同》
新疆吉峰 17,890.2
凉山吉峰农机汽
《最高额保证合同》
车贸易有限责任 17,890.2
公司
江苏吉峰农机有 《最高额保证合同》
限公司 51100520220000630
四川吉峰汽车贸 《最高额保证合同》
易有限公司 51100520220000631
云南吉峰 《最高额保证合同》 17,890.2
序 授信/借款合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名 担保本金额
借款人 债权人 担保人/反担保人
号 同名称/编号 称/编号 度(万元)
《最高额抵押合同》
四川聚力 2,831.64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
王新明 24,111
同》51100720200000200
德阳吉峰农机汽
《最高额保证合同》
车贸易有限责任 17,890.2
公司
《最高额抵押合同》
应雪群 2,005.2
德阳吉峰农机汽
《最高额抵押合同》
车贸易有限责任 1,106.21
公司
《最高额抵押合同》
南充吉峰车辆 1,352.27
《动产质押合同》
发行人 1,354.094
《最高额抵押合同》
南充吉峰车辆 1,352.27
《最高额保证合同》
辽宁汇丰 3,300
重庆吉峰农机有 《最高额保证合同》
限公司 51100520220000124
四川五阳建筑工 《最高额保证合同》
程有限公司 51100520220000163
《最高额保证合同》
汪辉武 17,890.2
《最高额保证合同》
《商业汇票 五月花投资 17,890.7
中国农业银 51100520220000307
银行承兑合
行股份有限 德阳吉峰农机汽
公司成都西 车贸易有限责任 17,890.2
区支行 公司
《最高额保证合同》
南充吉峰车辆 17,890.2
绵阳吉峰农机有 《最高额保证合同》
限公司 51100520220000625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
四川特驱 1,800
同》51100720220000199
《最高额保证合同》
云南吉峰 17,890.2
新疆吉峰 《最高额保证合同》 17,890.2
序 授信/借款合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名 担保本金额
借款人 债权人 担保人/反担保人
号 同名称/编号 称/编号 度(万元)
凉山吉峰农机汽
《最高额保证合同》
车贸易有限责任 17,890.2
公司
江苏吉峰农机有 《最高额保证合同》
限公司 51100520220000630
四川吉峰汽车贸 《最高额保证合同》
易有限公司 51100520220000631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
王新明 926
同》51100720230000033
《最高额抵押合同》
四川聚力 2,831.64
《最高额抵押合同》
应雪群 2,005.2
德阳吉峰农机汽
《最高额抵押合同》
车贸易有限责任 1,106.21
公司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
王新明 24,111
同》51100720200000200
《最高额抵押合同》
南充吉峰车辆 1,352.27
《动产质押合同》
发行人 1,197.295
《保证合同》2023 年中
汪辉武 1,000
青中小保字 003 号
《最高额质押反担保合
王新明 同》成担司质字 2350089 1,000
号
《流动资金
中国银行股 成都中小企业融 《委托最高额保证合
借款合同》
吉峰聚 份有限公司 资担保有限责任 同》成担司委字 2350089 1,000
农 成都青羊支 公司 号
中小借字
行 《最高额信用反担保合
汪辉武 同》成担司信字 2350089 1,000
号
《最高额信用反担保合
王新明 同》成担司质字 2350089 1,00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