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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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三年三月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另有说明,相关词语简称及全称如下:
世运电路/发行人/
指 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世运有限 指 鹤山市世运电路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新 豪 国 际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英 文 名 称 New Global
新豪国际 指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系发行人控股股东
深圳市沃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发起人股
沃泽科技 指
东
无锡天翼正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发起
无锡天翼 指
人股东
深圳市中和春生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中和春生 指
伙),系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
伸光制作所 指 株式会社伸光制作所,系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
联智投资 指 鹤山市联智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
世安电子 指 鹤山市世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深圳世运 指 深圳市世运线路版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世拓电子 指 鹤山市世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世运微电 指 江门市世运微电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世电科技 指 广东世电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奈电软性科技电子(珠海)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
奈电科技 指
子公司
珠海奈力电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奈电科
奈力电子 指
技的全资子公司
鹤山世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曾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世茂电子 指
已注销
世运电路科技有限公司(英文名称 Olympic Circuit
世运电路科技 指
Technology Limited),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世 运 线 路 版 有 限 公 司 ( 英 文 名 称 Olympic Country
世运线路版 指
Company Limited),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奈电软性科技电子(香港)有限公司(英文名称
香港奈电 指
NETRON SOFT-TECH (HONGKONG) CO.,
LIMITED),曾系奈电科技的全资子公司,已注销
世运环球投资有限公司(英文名称 Olympic Worldwide
世运环球投资 指
Investment Limited),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世运电路版(中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 Olympic Circuit
世运电路中国 指
(China) Company Limited),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风华高科 指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于中国境内投资的控股子公司,包括世安电子、
中国境内子公司 指 深圳世运、世拓电子、奈电科技、奈力电子、世运微
电、世电科技
发行人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的控股子公司,包括世
中国香港子公司 指
运线路版、世运电路科技
发行人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
本次发行 指
券交易所上市之行为
《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发起人协议
发起人协议 指
书》
中国香港乐博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于 2023 年
香港尽调报告 指 香港奈电、朝佳有限公司、世运环球投资、卓豫有限
公司、祥隆实业公司等中国香港注册实体出具的香港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A股 指 人民币普通股
三会 指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发行注册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
《适用意见》 指
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
第 18 号》
《公司章程》 指 《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 《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指
则》 则》
《董事会议事规
指 《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则》
《监事会议事规
指 《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则》
本所 指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保荐人/主承销商/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天健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
《发行预案》 指
行 A 股股票预案》
《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
《募集说明书》 指
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
《保荐机构尽调报
指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保荐机构尽职调
告》
查报告》
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20]3-151 号、天健审[2021]3-176
近三年《审计报告》 指
号、天健审[2022]3-298 号《审计报告》
发行人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及 2021 年
近三年定期报告 指
年度报告
《内部控制审计报 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20]3-152 号、天健审[2021]3-177
指
告》 号、天健审[2022]3-299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报告期 指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9 月
元 指 如无特殊说明,指人民币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
中国 指 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
国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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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发行注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
本次发行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
法规的理解出具。
原始或复印的书面文件资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数
据和信息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亦不存在任何重大
遗漏,进而保证所提供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资料
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所律师法律尽职调查工作至关重要又
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
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所另行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
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曲解或片面地引用该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
非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无关之其他任何目的。
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
业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
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
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及其结论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
评价的适当资格。
律意见书中涉及境外法律事项的相关内容,均为对境外律师的相关法律文件的引
用、摘录与翻译,并受限于境外律师的相关声明、假设与条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引 言
本所的前身系分别于 1992 年 4 月 22 日和 1996 年 6 月 11 日经北京市司法局
批准成立的北京市竞天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公诚律师事务所。2000 年 5 月 16 日,
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上述两家律师事务所合并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本所总部设在北京,设有上海、深圳、成都、天津、南京、杭州、广州、三亚、
香港分所。目前,本所从业律师及律师助理超过 700 人,向国内和国际的客户提
供全面的法律服务,是中国最具规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本所目前的主要
业务范围为:证券、投资并购、银行与金融、境内外投资基金、房地产与基础设
施、合规、知识产权、劳动和雇佣、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等。
在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
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为胡斌汉律师和郭崇律师,其主要工作经历与证券业务执
业记录如下:
胡斌汉律师,法学硕士,本科毕业于北京大学,本所专职律师。胡斌汉律师
的联系方式为:电话(010)58091000,传真(010)58091100。
郭崇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吉林大学,本所专职律师。郭崇律师的联系方
式为:电话(010)58091000,传真(010)58091100。
本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自 2022 年 7 月开始参与发行人
本次发行工作。在法律尽职调查工作中,本所向发行人发出了为出具律师工作报
告与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文件资料的清单、调查表,并得到了发行人依据该等清单、
调查表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该等文件、资料和说明构成本所
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基础。本所律师还就发行
人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向发行人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
论,对发行人的土地、房产(厂房)、主要的机器设备等进行现场查验核实。此
外,对于对本次发行至关重要而又缺少资料支持的问题,本所向发行人进行了询
问和了解,并取得了发行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书面承诺、确认或说明。
在此期间,本所与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其他中介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和沟通,
就涉及发行人本次发行的重大问题进行了研究与讨论,并交换了意见。
在索取确认函的过程中,本所特别提示发行人,其在确认函中所作的任何承
诺或确认之事项及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将被本所律师所信赖,并且发行
人须对其承诺或确认之事项及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责任。
发行人所出具、本所所得到的证言、承诺及确认函亦构成本所出具律师工作报告
和本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材料。
作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发行注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核查验
证了相关事实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
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起
人和股东、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发行人的业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
拥有的主要资产及权益、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
兼并、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
规范运作、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发行人的税务、发行人
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发行人业务发展目
标、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法律风险等。
本所在对发行人相关文件和事实核查的基础上,形成本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对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进行决
议,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范围及程序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尚需履行的其他程序
根据《证券法》、
《发行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须
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所要求的发行人内部批准与授权,该等批准和授权合
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
程序。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
公开发行的股票已在上交所上市;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根
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
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大会和发行人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
均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的 80%,
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通过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将不会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发行人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会议决议、《发行预案》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及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系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
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办法》和《适用意见》规定的条件
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近三年定期报告、香港尽调报告、天健出具的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3-443 号)、相关主管部门
出具的证明文件、《募集说明书》、《发行预案》等相关文件及发行人出具的书
面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上交所网站、信用中国网站、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核查及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发行人不
存在以下各项情况,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以及《适用意见》关
于《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相关理解与适用的规定: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1)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
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预案》、《募集
说明书》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不用于持有财务
性投资,亦不涉及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发
行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预案》、《募集
说明书》、发行人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香港
尽调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鹤山世茂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年产 300 万平方米线路板新建项目(二期)、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多层板技术升级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该等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
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二
条第(三)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发行预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
的投资者。
本次发行的对象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发行预案》,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均价的 80%。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发行预案》,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在通过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
上交所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基于上述,本次发行的定价方式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
七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据《募集说明书》和《发行预案》,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
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
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安排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承诺不会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
承诺,也不会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基于上述,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承诺不会做出保底
收益承诺、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发行预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假设本次发行的
股份数量为本次发行的上限 159,674,775 股,根据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总股本 532,175,355 股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新豪国际将直接持有发行
人约 45.6%的股份,新豪国际合计控制的表决权比例为 45.6%,新豪国际仍为发
行人的控股股东,佘英杰仍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的变更,不适用《发行注册办法》第八十七
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发行注册办法》及《适用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的设立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为股份有
限公司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得
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二)发起人协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全体发起人于 2012 年 11 月 9 日签署的《发起人协
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起人协议》不存在引致发行
人整体变更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
(三)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资产评估和验资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资产评估及验资事宜已
经履行必要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于 2013 年 2 月 28 日召开的创立大会的程序
和所议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过程及设立行为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等有关文件资料,发
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公司章程》、
报告期内“三会”会议文件及相关议事规则、管理制度、近三年《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部门的设置、人员组成情况及相关财务管理
制度、相关业务合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等资料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业务独立、资产
独立完整、人员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
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公司独立性的情况。
六、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起人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各发起人
股东均依法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向发行人出资,成为发起人股东的资格。
(二)发行人前十名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200 名明细数据表》
(权益登记日期:2022-9-30),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的
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社保基金四
二零组合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晋信低
碳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制
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通银行-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多
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新兴产
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公司前十名股东中,新豪国际、鹤山联智、
沃泽科技为关联方,其中新豪国际为控股股东;除此之外,发行人未知上述股东
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未知上述股东是否属于一致行动人。
(三)持股 5%以上的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200 名明细数据表》
(权益登记日期:2022-9-30)、新豪国际提供的文件、说明、香港尽调报告并
经本所律师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为新豪国
际,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新豪国际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不存在冻结、质押、托管或者其他权利行使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四)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香港尽调报告、发行人《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200 名明
细数据表》(权益登记日期:2022-9-30)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佘英杰系发行人
的实际控制人。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股份结构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市时的股本结构设置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上市以来的历次股本变动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公开披露的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
为,发行人自上市以来的历次股本变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
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目前的股本结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万股) 股份比例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532,175,253 100%
总股本 532,175,253 100%
(四)发行人主要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2
年 9 月 30 日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持有
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其他权利限制情况。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营业执照》、近三年《审计报告》、《保荐机构尽调
报告》、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
境内子公司的业务资质和许可、重大业务合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中国境
内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取得的业务资质或许可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
认为,发行人及中国境内子公司在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已取得相关资
质许可。根据香港尽调报告,中国香港子公司就经营其主要业务只须取得商业登
记证,且无须获取任何其他与其经营的业务有关的许可、执照和批准。
(三)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经营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和香港尽调报告,中国香港子公司就经营其主要业务只须
取得商业登记证,且无须获取任何其他与其经营的业务有关的许可、执照和批准;
中国香港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因违法违规受到任何中国香港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
根据近三年《审计报告》、近三年定期报告等资料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及确认,
除世运电路科技、世运线路版之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在中国大陆以外国家和地
区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进行经营的情况。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近三年《审计报告》及公司的重大采购和销售
合同,发行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的主营业务一直为各类印制电路板(PCB)
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未发生变更。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2022 年 1-9 月的
财务报表及发行人的确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近三年《审计报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
件并经查阅发行人的相关生产经营资质和许可、工商登记资料以及相关业务合同
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和曾经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豪国际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佘英杰系发行
人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香港尽调报告、近三年《审
计报告》、近三年定期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发行人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为世运电路中国、世运环球投资、唯卓企业
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名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发行人控股股
东新豪国际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等网站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
司为世安电子、世运电路科技、深圳世运、世拓电子、世运线路版、世电科技、
世运微电、奈电科技、奈力电子。
根据《上市规则》、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近三
年《审计报告》、香港尽调报告、新豪国际出具的书面说明及经发行人确认,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主要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佘英杰、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控股股东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序号 姓名 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副董事长、财务总监佘晴殷为董事长佘英杰的近亲属;除此之外,发行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根据《上市规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
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亦属于发行人的关联方。
(2)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香港尽调报告及新豪国际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新豪国际无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为佘英杰和黎小娟。
务的其他企业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检索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
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述已披露的关联方外的其他重大
关联企业如下所示:
序号 公司名称 关联关系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佘英杰担任该公司董事,其投
权
发行人董事佘晴殷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庄殊
婷、佘卓铨、佘卓燊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
发行人董事佘晴殷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佘卓
任该公司董事
发行人董事佘英杰、佘晴殷的关系密切家庭成员
佘卓铨持有该公司 100%的股权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佘英杰弟弟佘俊杰持有该公
司 97%股权,并担任该公司董事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佘英杰弟弟佘俊杰持有该公
理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佘英杰弟弟佘俊杰担任该公
司董事
发行人董事卢锦钦持该公司 100%股权,并担任
该公司董事长
庄士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 100%股权,
发行人董事卢锦钦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深圳市庄士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 100%
总经理
深圳市庄士创建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 100%
总经理
发行人董事卢锦钦持有该公司 99%股权,并担
任该公司董事长
深圳宝鑫创建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 43.3%
总经理
发行人董事卢锦钦持有该公司 35%股权,并担
任该公司董事长
丝路国际集团贸易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 100%股
权,发行人董事卢锦钦担任该公司董事长
丝路国际集团贸易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 100%股
权,发行人董事卢锦钦担任该公司董事长
发行人董事卢锦钦持有该公司 50%的股权,并
担任该公司董事长
发行人董事卢锦钦间接持有该公司 6%的股权,
并担任该公司董事
发行人董事卢锦钦持有该公司 100%股权,并担
任该公司董事长
全港(深圳)深港商贸科技合作基 发行人董事卢锦钦持有该公司 100%股权,并担
地有限公司 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深圳市易网大数据科技开发有限公 发行人董事卢锦钦通过全港(深圳)深港商贸科
司 技合作基地有限公司间接持有该公司 40%股权
深圳市数贸港产业运营有限责任公 深圳市易网大数据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持有该公
司 司 70%股权
发行人董事卢锦钦的妻子蔡锦萍持有该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饶莉持有该公司 21%股权,并
担任该公司副所长
发行人独立董事饶莉持有该公司 20%股权,并
担任该公司副所长
发行人独立董事饶莉的配偶何雄辉担任该公司
副董事长
发行人独立董事饶莉的哥哥肖德杰担任该公司
董事
发行人独立董事饶莉的弟弟肖赠担任该公司总
经理
发行人总经理唐润光持有该公司 100%股权,并
担任该公司董事
发行人总经理唐润光持有该公司 40%股权,并
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发行人总经理唐润光通过盛坚有限公司间接持
总经理
关联自然人庄育隆持股 25%,庄跃灿持股 40%,
庄跃森持股 35%
同昌电子有限公司(Uniwell
Electronic Ltd)
同昌(庄氏)集团有限公司(Uniwell
Ltd)
同昌电子有限公司持股 100%,庄育隆担任该公
司执行董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报告期内发行人原独立董事周台曾持有该公司
报告期内发行人原独立董事朱健明担任该公司
首席执行官
报告期内发行人原独立董事朱健明曾担任该公
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华信(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报告期内发行人原独立董事朱健明担任该公司
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
报告期内发行人原独立董事朱健明持有该公司
深圳市前海国银禅龙新科技有限 报告期内发行人原独立董事朱健明担任该公司
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
深圳市国银亚美新能源科技有限 报告期内发行人原独立董事朱健明担任该公司
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
深圳市前海国银汇金科技有限公 报告期内发行人原独立董事朱健明担任该公司
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
报告期内发行人原独立董事朱健明持有该公司
报告期内发行人原独立董事吴德龙担任该公司
董事
报告期内发行人原董事孙汝宁担任该公司董事,
事
报告期内发行人原董事孙汝宁曾担任该公司执
行董事和总经理,该公司已于 2019 年注销
报告期内发行人原董事孙汝宁担任该公司执行
董事和总经理
报告期内发行人原董事孙汝宁担任该公司董事
法拉帝(珠海)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经理
报告期内发行人原董事孙汝宁担任该公司执行
董事和总经理
报告期内发行人原董事孙汝宁为该公司唯一股
东,并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和总经理
珠海火炬南方创新投资发展有限 报告期内发行人原董事孙汝宁担任该公司总经
公司 理
发行人董事卢锦钦担任副董事长的丝路国际集
人董事卢锦钦曾担任该公司董事长
同昌电子有限公司报告期内曾持股 100%,庄跃
销
发行人董事佘英杰、佘晴殷的关系密切家庭成员
年注销
报告期内曾为发行人子公司世运微电 10%以上
的少数股东
(二)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报告期内,发行
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与发行人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主要为发行人向关联方租赁
房产和车辆、给关键管理人员发放报酬,以及奈电科技与关联方风华高科的借款。
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已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发行人《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
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对上述相关关联
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发表了独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
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经审阅发行人提供的“三会”会议文件、《关联交易制度》,发行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在其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制度中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及其他公允决策程序,且
有关议事规则及决策制度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的章程、有关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制度等内部规定中明确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
序合法、有效。
(四)同业竞争
根据近三年定期报告、香港尽调报告、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
书面说明、发行人主要业务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进行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及权益
(一)发行人自有的主要资产及权益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
司共拥有 5 项国有土地使用权,该等土地使用权上未设置抵押;不动产权证书编
号为(粤 2019)鹤山市不动产权第 0002996 号的土地的使用权人目前仍登记为
世茂电子,公司正在办理将使用权人变更为世运电路的变更登记手续,上述更名
手续尚未办理完毕。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
司共拥有 18 幢房屋建筑物,除世茂电子拥有的一幢自建房屋以及世安电子拥有
的一处污水处理建筑工程未取得产权证书外,其余 16 幢房屋均已取得产权证书;
上述房屋建筑物上均未设置抵押;不动产权编号为(粤 2019)鹤山市不动产权
第 0002996 号的房屋的所有权人目前仍登记为世茂电子,公司正在办理将所有权
人变更为世运电路的变更登记手续,上述变更登记手续尚未办理完毕。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取得的
证照情况,上述世安电子拥有的一处污水处理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且未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存在法律瑕疵,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已出具
世安电子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国家有关房屋管理、人防工程、城乡建设管理方
面法律、法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
具承诺函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
股的公司正在施工的在建工程为奈电科技的奈电高端智能智造自动化工厂-厂房
C(扩建)项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奈电科技就其上述在建工程已履行了必要的项目备
案手续,取得了有权机关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
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合法有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商标网网站核查,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共拥有 6 项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
查询系统及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网站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及其控制的公司共拥有 81 项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
ICP/IP 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拥有域名 3 项,并已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备案。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财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截
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 247,481.27 万元,包括房屋及
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设备,其中房屋及建筑物为 53,300.43 万元、
机器设备为 167,536.93 万元、运输工具为 119.40 万元、其他设备为 26,524.51 万
元。
根据香港尽调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近三年《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直接或间接控制世安电子、世运电路科技、深圳世运、世拓电子、世运线路版、
世电科技、世运微电、奈电科技、奈力电子共计九家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
域名证书、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商标网、
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及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和 ICP/IP 地址/域名信
息备案管理系统的查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其主要财产,其财产权
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对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
使无限制,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二)租赁使用的资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租赁合同及其确认,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目前合计
租赁使用 16 幢房屋、7 项生产设备和 1 辆机动车,并已签订租赁协议。根据香
港尽调报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已签署并在租赁期间的租赁合
同是相关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经各方签署,租赁关系合法有效。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根据查阅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包括银行授信合同、银行借款
合同、承兑协议、担保合同、重大采购合同、重大销售合同、重大工程施工合同。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就其正在履行的重大债权债务与相关主体签署了相
应合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签署的适用中国境内法律的重大合同的内容和
形式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各方依据该等适用中国境内法
律的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重大风险。
(二)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网络检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人身权
等原因发生的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根据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的公开披露文件并经发行人
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与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系因生
产经营活动而产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 2019 年以来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发行
人 2019 年以来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包括减少注册资本、收购世茂电子 100%
股权、设立世拓电子、设立世运微电及收购世运微电股权、设立世电科技、吸收
合并世茂电子、收购奈电科技 70%股权及股权转让、控股子公司奈电科技吸收合
并其全资子公司奈力电子以及香港奈电注销。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制的
境内子公司的该等重大资产变更及收购兼并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符合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根据香港尽调报告,香港奈
电已依法完成注销。
(二)发行人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其他拟进行的
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计划或安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章程》之制定
发行人设立时的公司章程经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于 2012 年 12 月 25
日作出的粤外经贸资字[2012]668 号《关于合资企业鹤山市世运电路科技有限公
司转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发行人于 2013 年 2 月 28 日召
开的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办理工商登记手续。2015 年 3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二)发行人《章程》最近三年的修订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三会”会议文件资料,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章程共进行 9 次修订。
(三)发行人《章程》形式及内容的合法性
经查阅发行人提供的“三会”会议文件资料及发行人《公司章程》,本所律
师认为,发行人现时适用的《公司章程》的形式和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订和历次修改均经出席股东大会三分
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表决同意或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经董事会表决通过,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三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设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组织架构图、发行人说明并经审阅发行人“三会”会议文
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及职能部门的设置符合有关法律和发行人
《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
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三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
经审阅发行人“三会”会议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及相关修订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
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
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授权和重大决策
经查阅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历次授权和重大决策文件及有
关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授权和重大决策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
议及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的公开披露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上
交所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进行查询,本所律师
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经查阅发行人提供工商登记资料及“三会”会议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发行
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经查阅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的公
开披露文件、发行人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
设立、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并经查阅相关纳税申报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中国境内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世安电子、奈电科技在《高新技术企业证
书》有效期内享受减按 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享受的政府补贴
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
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世安电子及奈电科技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享
受的 10 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具有相应的政策依据,该等补贴事项合法、真实、
有效。
(四)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之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近三年《审计报告》、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
本所律师登录税务主管部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进行查询,发行人及中国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征
管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和香港尽调报告,发行
人中国香港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因违法违规受到任何中国香港政府部门的行政处
罚。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如本法律意见书之“八、发行人的业务”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世安电子、奈电科技已取得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
《排污许可证》,该等许可证均在有效期限内。
经核查,发行人下属子公司奈电科技已取得有关农业农村和水务主管部门核
发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该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经获得主管环境
保护部门的必要审批,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知书》(鹤环现限[2022]200 号),世运电路存在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排污许
可证的情形,责令世运电路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排放污染物。
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世运电路已于 2022 年 9 月 8 日取得《排污许可
证》
(证书编号 914407007740391448002Q),有效期为 2022-09-08 至 2027-09-07。
根据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于 2022 年 9 月 22 日出具的《关于广东世运
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领域守法情况的说明》,世运电路已及时完成上
述整改,不涉及行政处罚。
通 知 书 》 ( 鹤 环 现 限 [2022]214 号 ) , 世 运 电 路 的 排 污 许 可 证 ( 证 书 编 号
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需要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但未重新申请,责令
世运电路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排放污染物。
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世运电路已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取得新的《排污
许可证》(证书编号 914407007740391448001X),有效期为 2022-08-30 至
根据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于 2022 年 9 月 22 日出具的《关于广东世运
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领域守法情况的说明》,世运电路已及时完成上
述整改,不涉及行政处罚。
根据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开具的守法情况说明、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开
具的关于奈电科技申请开具守法证明的复函、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
登录发行人及其中国境内子公司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众信息
检索,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发行人
及中国境内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保方面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
受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香港尽调报告,中国香港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投资、销
售和贸易,在报告期内未因违反环保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中国香港政府部门的
行政处罚。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根据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信用中国、
信用江门、信用珠海、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的
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
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并取得了有权政府部门的备案和批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合作的情形,亦不会导
致同业竞争。
(二)前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经查阅发行人董事会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天健出
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3-443 号)等资料及发
行人确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
一致,发行人不存在未经批准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
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发行人
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中国境内子公司、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大1诉讼、仲裁案件。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香港尽调报告,截至香港尽调报告出具之日,中国香港
子公司不涉及任何不论为原告或被告的中国香港法律或仲裁程序,包括那些待决
或已知预计进行的程序,亦不是任何针对其而展开的清盘法律程序的一方。
(二)行政处罚
应急罚[2021]19 号),因江门市第二运输有限公司在鹤山世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是指涉案金额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的案件。
吊装作业时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世茂电子未落实对进入其公司内作业人员的
安全管理,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
责任,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世茂电子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2.5 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鹤山市应急管
理局于 2022 年 7 月 1 日出具的《证明》,上述生产安全事故为一般事故,未造
成重大人员伤亡,主要责任方为江门市第二运输有限公司,该局对世茂电子作出
的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世茂电子已按时缴纳罚款,并依法完成了
有效整改。
根据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有关
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网站,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中国境内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
大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香港尽调报告,截至香港尽调报告出具日,中国香港子
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发行注册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和
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
程序。
(本页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赵 洋 律师
经办律师:
胡斌汉 律师
郭 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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