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临 2023-016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瑞
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了“关于单
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
“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十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
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
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
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
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
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
延所得税资产。
理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下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
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
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
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
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
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
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
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
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
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
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
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
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
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
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
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拟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根据准则解释第 1
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
行,就该项规定,公司选择自发布年度执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
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本次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规定执
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
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根据要求执行准则解释第 16 号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权益的情况。
四、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结论性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决
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