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
的判断立场,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在仔细阅读相关材料后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第二期)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事项是依据《上市公司股份回
购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作出的决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本次回购专用账户股份用途变更并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债务履行能
力、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
上市条件,亦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
注销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巨铭、刘遐、党琳